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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纠纷审判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16 10:38
  文章从妥善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角度出发,提出在我国推行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归口到同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运行机制。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是人民法院保障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应当从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责范围、审判队伍建设、审判层级设置三个方面加以完善,最终使司法机关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积极构建司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和谐互动的关系。 

【文章来源】:攀登. 2019,38(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行环境资源审判运行机制的动因论证
二、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审判机制的价值考量
    (一) 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日益复杂的环境资源纠纷
    (二) 有利于推动环保立法的完善与环境权益的维护
三、设计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构建框架
    (一) 明确“宽幅型”的职责范围
    (二) 配备“专家型”的审判队伍
    (三) 采取“多元化”的层级设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环保法庭真的无事可做吗?[J].   环境经济. 2014(09)
[2]城市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主要对策[J]. 陈海秋.  管理现代化. 2009(06)
[3]论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祝昌霖.  东南司法评论. 2009(00)
[4]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J]. 毛如柏.  法学评论. 2008(02)
[5]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J]. 周珂,楚道文.  法学家. 2008(01)
[6]论我国环境纠纷诉讼制度的完善[J]. 齐树洁.  福建法学. 2006(01)
[7]当前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问题与对策建议[J]. 王立.  法律适用. 2003(03)



本文编号:314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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