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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功能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05 20:53
  长江经济带虽然是我国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但在开发过程中也面临着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破坏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形成了长江治理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将水质、水量分开立法的法治体系框架不利于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为了达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治理的目的,长江保护立法需要协调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长江流域的区际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江保护立法的体例设计应包括长江流域政府之间联防联控机制、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等公共政策的构建。 

【文章来源】: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1(0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 长江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功能概述
    (一) 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分开立法问题
        1. 狭义水法的由来。
        2. 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
    (二) 长江保护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二、与美国流域性水安全保护公共政策的体系化结构比较
    (一) 美国联邦与州分权立法模式
    (二) 美国联邦水安全立法权的扩张
    (三) 美国流域性水安全立法的公共政策特色
三、 长江保护立法的体例设计建议
    (一) 建构长江流域政府之间联防联控机制
    (二) 授权立法建构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
    (三) 长三角区域在水安全立法协同立法执法机制建构中应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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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一年祭[J]. 李国强.  生命世界.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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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7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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