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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衔接——以行政机关为重心

发布时间:2021-05-17 16:27
  随着现今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在推动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环境质量的改善。2015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中的环保公益制度诉讼主体的进一步扩大。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发布。2017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改善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出台各项环境领域的改革举措,促进公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那么在多种环境诉讼制度的并行过程中,做到不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下更好的履行损害环境的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以及环境改善修复目的的完成成为关键性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20)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定与制度完善[J].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9(01)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之衔接[J]. 宋丽容.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5)
[3]公共信托理论与我国环保主体的公共信托权利和义务[J]. 李琳莎,王曦.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1)

硕士论文
[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范围研究[D]. 陈伟彬.海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9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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