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完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21-05-18 02:56
中国目前没有对环境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亦散见于部分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尚不完善,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尤其是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方面有待进一步充实,因而导致中国当下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充分吸收地方实务中的检察机关诉讼和环保组织诉讼,借鉴发达国家公民诉讼等先进经验,构建起公民直接提起诉讼与公民诉权受阻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主体制度,同时完善环保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制度,构建适合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
【文章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44(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环境公益诉讼概念探究
1.1 环境权的性质
1.2 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1.3 中国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相关规定
2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及地方探索
2.1 中国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问题
2.1.1 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公信力、权威性差
2.1.2 关于环境保护组织的规定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2.1.3 对于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得过少
2.2 中国地方司法实践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2.2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2.3 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2.2.4 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3 国外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创新规定
3.1 美国的公民诉讼
3.2 英国的检察长诉讼
3.3 德国的环保组织诉讼
3.4 日本的代表人诉讼
4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思考借鉴
4.1 行政机关不宜作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
4.2 公民及其代表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难度
4.3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完善
4.3.1 赋予公民及其代表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4.3.2 健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4.3.3 放宽环境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4.3.4 增设其他社会团体作为补充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回溯与反思[J]. 张忠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6)
[2]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演变之解析[J]. 章楚加.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8(04)
[3]美国典型环境案例的归类分析及经验启示[J]. 胡炜.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8(03)
[4]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研究及启示[J]. 余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3)
[5]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J]. 阮丽娟. 江西社会科学. 2013(12)
[6]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与借鉴——以美国、印度和欧盟为例[J]. 吴卫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1(03)
[7]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J]. 郑朋树. 广西社会科学. 2010(07)
[8]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J]. 李挚萍. 河北法学. 2010(01)
[9]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 肖建国. 中国法学. 2007(05)
[10]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J]. 徐祥民.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4)
本文编号:3192975
【文章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44(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环境公益诉讼概念探究
1.1 环境权的性质
1.2 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1.3 中国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相关规定
2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及地方探索
2.1 中国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问题
2.1.1 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公信力、权威性差
2.1.2 关于环境保护组织的规定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2.1.3 对于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得过少
2.2 中国地方司法实践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2.2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2.3 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2.2.4 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3 国外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创新规定
3.1 美国的公民诉讼
3.2 英国的检察长诉讼
3.3 德国的环保组织诉讼
3.4 日本的代表人诉讼
4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思考借鉴
4.1 行政机关不宜作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
4.2 公民及其代表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难度
4.3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完善
4.3.1 赋予公民及其代表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4.3.2 健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4.3.3 放宽环境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4.3.4 增设其他社会团体作为补充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回溯与反思[J]. 张忠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6)
[2]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演变之解析[J]. 章楚加.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8(04)
[3]美国典型环境案例的归类分析及经验启示[J]. 胡炜.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8(03)
[4]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研究及启示[J]. 余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3)
[5]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J]. 阮丽娟. 江西社会科学. 2013(12)
[6]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与借鉴——以美国、印度和欧盟为例[J]. 吴卫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1(03)
[7]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J]. 郑朋树. 广西社会科学. 2010(07)
[8]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J]. 李挚萍. 河北法学. 2010(01)
[9]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 肖建国. 中国法学. 2007(05)
[10]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J]. 徐祥民.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4)
本文编号:319297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192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