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13 13:45
<正>案例:因接到群众举报,射阳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7日对某鱼箱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鱼箱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鱼箱加工项目于2001年3月投产,产生的环境噪声、大气等污染物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射阳县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拟罚款20万元。处罚告知书发出后,该企业申请听证。听证中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采取了环保措施,包括关门作业,尽量减少大气污染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监察. 2019,(01)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22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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