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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以泰州天价环境诉讼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6-17 13:05
  泰州天价环境诉讼案虽然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案例,但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官方背景,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对环保类社会组织的过多限制体现了国家在社会组织管理上的管控模式。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活动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严格管控,表现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破除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控模式,主要路径在于摒弃管制主义立法策略,树立培育理念,利用国家权力培植社会组织,变革双重登记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解决的机制。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19,(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泰州天价环境诉讼案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
二、管控型思维在社会组织立法理念上的体现
    (一) 结社权的法律限制
    (二) 义务本位的法律模式
    (三) 管控型思维
三、管控模式在社会组织制度设计中的体现
    (一) 登记门槛较高
    (二) 分类管理
    (三) 限制竞争
四、破除社会组织管控模式的路径选择
    (一) 强调培育理念, 利用国家权力扶持社会组织, 努力拓展社会组织的生长空间
    (二) 摒弃管制主义立法策略, 强调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三) 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J]. 马长山.  法学研究. 2017(03)
[2]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困境与出路[J]. 马金芳.  法商研究. 2016(06)
[3]李立国部长: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J]. 本刊编辑部,丁朋.  中国民政. 2016(18)
[4]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5]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J]. 郭道晖.  政法论丛. 2007(05)
[6]通向经济成功的一条暗道[J]. 曼库尔·奥尔森.  财经. 2004 (07)



本文编号:323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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