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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有关行政处罚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8 20:34
  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文分析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仅适用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两种情形;二是法律并未禁止地方性法规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三是不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作为"紧急状态",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实施行政拘留。 

【文章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0,45(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等”为什么是“等内”?
2 下位法可否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创设行政处罚?
3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能否行政拘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等”字的法律规范解读[J]. 刘小冰,张思循.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8(02)



本文编号:323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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