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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及法律制度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9 08:49
  "共治"模式是不同于单一中心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即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之间协同、合作治理。现长三角地区水污染治理缺乏统一、系统的水污染"共治"法律体系,缺乏权威、强大的"共治"机构,缺乏完善的水污染执法、司法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完善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的法律体系,赋予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执法和监督权,形成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形式的执法和司法体制。 

【文章来源】:嘉兴学院学报. 2020,32(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水污染“共治”的理论溯源和当代含义
二、阻碍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的法律制度瓶颈
    (一)缺乏统一、系统的水污染“共治”法律体系
    (二)缺乏权威、强大的“共治”机构
    (三)缺乏完善的水污染执法、司法的协作制度
三、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一)健全和完善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的法律体系
    (二)赋予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执法和监督权
    (三)形成长三角地区“共治”形式的执法和司法体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流域水环境治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研究[J]. 贾颖娜,赵柳依,黄燕.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6(01)
[2]整体性治理理论概述:一种新的公共治理范式[J]. 张玉磊.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05)
[3]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J]. 公丕祥.  法学. 2015(01)
[4]协同型政府:治理时代的政府形态[J]. 麻宝斌,李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04)
[5]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冲突与协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J]. 易凌,王琳.  浙江社会科学. 2007(06)



本文编号:325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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