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物在环境法中的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1-07-03 10:04
传统理论上自然物是不能作为主体、只能作为客体出现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现代环境伦理观念对环境法学的不断影响,这一传统的权利开始受到众多环境法学家的质疑,他们力图将伦理权利扩展到自然物,确定自然物在环境法中的主体资格显然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7)
【文章页数】: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树应该有诉讼资格吗?——迈向自然物的法律权利[J]. 克里斯托弗·D.斯通,王明远. 清华法治论衡. 2010(01)
[2]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J]. 徐昕.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1)
[3]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J]. 杨通进. 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3(08)
本文编号:3262371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7)
【文章页数】: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树应该有诉讼资格吗?——迈向自然物的法律权利[J]. 克里斯托弗·D.斯通,王明远. 清华法治论衡. 2010(01)
[2]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J]. 徐昕.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1)
[3]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J]. 杨通进. 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3(08)
本文编号:326237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262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