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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两法衔接下检察机关的角色转型

发布时间:2021-07-09 19:57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机制,是完善环境污染司法案件的重要保障。在环境两法衔接中,衔接机制失灵、检察监督不利、案件移送困难重重等问题层出不穷,行刑衔接不畅,导致两法衔接结构失衡。应从行刑本质区别上,去探索失衡原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转变检察机关角色,使其成为两法衔接的监督者、指导者与合作者,从而有效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 

【文章来源】: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3(0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举步维艰的环境执法“两法衔接”
2 环境执法“两法衔接”的主要障碍
    2.1 移案渠道不畅通
    2.2 证据衔接机制不健全
    2.3 检查监督刚性不足
3 环境执法“两法衔接”障碍的制度成因
    3.1 是否考虑主观要件
    3.2 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3.3 采用何种证明标准
4 环境执法“两法衔接”的突破点:检察机关的角色转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J]. 李霞.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8(02)
[2]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失灵研究[J]. 孙洪坤,张毅.  政法学刊. 2017(03)
[3]生态法治元论[J]. 江必新.  现代法学. 2013(03)



本文编号:327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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