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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的立法配置

发布时间:2021-07-18 20:44
  合理配置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是《长江保护法》中法律制度体系建构及其展开的核心理论问题。作为以水为核心物质要素构成的空间,长江流域的事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基于一定的空间观,从层级、内容、空间、性质四个维度,对这一特殊空间进行识别以确定事权的"范围",进而在政府间进行事权立法配置。既有立法基于一元空间观,将长江流域视为"水系空间"。导致事权的立法配置存在流域层级事权虚化、弱化,仅针对单一"水"要素,对流域特殊性问题缺乏针对性事权配置,片面强调事权关系的单向服从等问题。当前,长江流域已成为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空间基础和物质支撑。这为长江流域空间识别的重构理论,提供了一种特殊的驱动力。鉴于,国土空间布局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功能定位及各项任务的载体。本文认为,长江流域应从一元空间观下的"水系空间",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以水为核心要素的国土空间"。据此,《长江保护法》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及展开的过程中:①为中央、流域、地方三个层级分别配置相应的事权,重点是重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为流域管理主体配置相应的流域层级事权。②顺次建立流域规划、水安全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类基本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29(10)北大核心CSSCICSCD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立法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2.1 层级维度———流域层级事权的虚化、弱化
    2.2 内容维度———仅针对单一“水”要素
    2.3 空间维度———对流域特殊性问题缺乏针对性事权配置
    2.4 性质维度———片面强调事权关系的单向服从
3 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立法配置的理论重构
    3.1 重构长江流域管理主体,实现流域层级事权从虚化、弱化走向实化、强化
    3.2 充实法律制度的类型,实现事权内容从水管理走向涉水管理
    3.3 专设流域特殊性法律制度,实现事权的空间维度从二维走向三维
    3.4 建立配套法律制度,实现事权性质从单向服从走向互动协同
4 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立法配置的具体路径
    4.1 中央层级事权
    4.2 流域层级事权
    4.3 地方层级事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模式初探[J]. 王树义,赵小姣.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08)
[2]事权划分法治化的中国路径[J]. 刘剑文,侯卓.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2)
[3]正确处理行政区与经济区的关系[J]. 汪阳红.  中国发展观察. 2009(02)
[4]国外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做法及经验借鉴——流域水资源管理问题系列研究之一[J]. 邢利民.  生产力研究. 2004(07)
[5]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J]. 高而坤.  水利发展研究. 2004(04)



本文编号:32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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