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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的私法救济模式

发布时间:2021-08-09 20:59
  公私法相互渗透,已经成为现代法学发展的重要态势。生态环境作为环境公益,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公共利益,多由行政法进行救济。但是传统公法救济以惩罚性为主,惩罚数额与严重的损害后果不相匹配,难以填补损害,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补救性行政命令在因物质循环及流动情况导致生态环境得以恢复的情况下没有适用的空间,也无法对期间损失与永久性功能损失做出赔偿,单纯依靠公法规制难以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私法的损害填补功能和预防功能可以有效的弥补公法规制的瑕疵,避免公地悲剧。2019年12月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对“生态环境损害”做出了规定,反映了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的变化趋势。但私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看起来相互矛盾,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理论基础、求偿主体、构成要件、损害评估、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适用障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救济以及“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在环境侵权停留在生态环境本身,没有造成特定主体权益受损的时候,生态环境损害缘何能在私法框架内获得救济,这是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讨论的前提。赋予生态环境主体资格、转化为财产权益受损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学说都有其局限性,...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生态环境损害的私法救济模式


期间损害的量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基于宪法文本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J]. 吴卫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2]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若干基本关系[J]. 王旭光.  法律适用. 2019(21)
[3]浅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的三大要点——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J]. 顾金才,蔡鹏.  法律适用. 2019(20)
[4]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J]. 刘静.  中国法学. 2019(05)
[5]论我国宪法中环境权的表达及其实施[J]. 彭峰.  政治与法律. 2019(10)
[6]环境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展开[J]. 王锴.  政治与法律. 2019(10)
[7]环境损害救济:从侵权法到事故法[J]. 侯佳儒.  政法论丛. 2019(05)
[8]论公法制裁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复责任[J]. 龚学德.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5)
[9]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J]. 徐以祥.  政治与法律. 2019(09)
[10]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衔接——基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视角[J]. 张辉.  法学论坛. 2019(04)



本文编号:333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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