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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8-29 10:16
  <正>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文章来源】: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02)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思考——环境影响评价对科技成果评价的指导与借鉴意义[J]. 苏航,方燕翎.  科技与创新. 2019(13)



本文编号:337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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