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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3 23:06

  本文关键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性手段后,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国外,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引领着世界。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但自从2007年通过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后,特别是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而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之后,国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理论界,我国学者都是沿用西方学者的理论,而没有自己独特的理论见解。在立法上,存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偏窄、内容范围界定不清、救济途径偏少、承担的责任偏轻等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积极性不高、质量不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性也不高,导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数量也不多。本论文以阐述理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通过文献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外比较等方法,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对策。关于权利主体的完善,应该对权利主体进行扩展,将权利主体扩展至自然人和外国组织,即增加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关于义务主体的完善,将乡镇级政府纳入义务主体资格,将国企、国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纳入义务主体,将环保NGO纳入义务主体,排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义务主体资格。关于公开范围的完善,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定义,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设置专门例外范围决策、裁决机构,提高信息质量。关于救济和责任的完善,扩大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公益诉讼范围,增强内部监管力度,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本论文期望能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修订提供立法建议,从而能够监督环境公共权力,做到有权不可任性;促进公众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促使企业减少排污而提升企业形象,确保公众生活在蓝天碧水的环境中;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D922.1
【目录】:
  • 摘要6-7
  • Abstract7-12
  • 引言12-14
  • (一) 研究意义12
  • (二) 研究现状12-13
  • 1. 国外研究现状12-13
  • 2. 国内研究现状13
  • (三)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3-14
  • 1. 研究目标13
  • 2. 研究内容13
  • 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3-14
  •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理论14-18
  • (一) 涵义界定14-15
  • 1. 环境信息的定义14
  • 2. 政府环境信息14
  • 3. 环境信息公开14-15
  • 4.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15
  • (二) 理论基础15-18
  • 1.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15-16
  • 2. 环境知情权理论16
  • 3. 信息不对称理论16-17
  • 4. 政府失灵理论17-18
  • 二、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比较法考察18-25
  • (一) 美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18-19
  • 1. 立法方面18-19
  • 2. 实践方面19
  • (二) 欧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19-21
  • 1. 立法方面19-20
  • 2. 实践方面20-21
  • (三) 日本环境信息公开21-22
  • 1. 立法21
  • 2 实践21-22
  • (四) 比较分析和启示22-25
  • 1. 共同点22-23
  • 2. 不同点23-24
  • 3. 对我国的启示24-25
  • 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不足25-33
  • (一) 权利主体方面25-26
  • 1. 制度现状25
  • 2. 制度不足25-26
  • (二) 义务主体方面26-28
  • 1. 制度现状26
  • 2、制度不足26-28
  • (三) 范围方面28-30
  • 1. 制度现状28-29
  • 2. 制度不足29-30
  • (四) 救济和责任方面30-33
  • 1. 制度现状30-32
  • 2. 制度不足32-33
  •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33-41
  • (一) 扩大权利主体范围33-34
  • 1.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立法33
  • 2. 将权利主体扩展至自然人和外国组织33-34
  • (二) 扩大义务主体范围34-36
  • 1. 乡镇级政府纳入义务主体资格34
  • 2. 国企、国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纳入义务主体34-35
  • 3. 环保NGO纳入义务主体35
  • 4. 排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义务主体资格35-36
  • (三) 界定公开范围36-38
  • 1. 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定义36
  • 2. 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36-37
  • 3. 设置专门例外范围决策、裁决机构37
  • 4. 提高信息公开质量37-38
  • (四) 完善救济和责任38-41
  • 1.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38-39
  • 2. 纳入国家赔偿范围39
  • 3. 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39
  • 4. 增加内部监管力度39-40
  • 5. 健全外部监督机制40-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5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5-46
  • 致谢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郭红彩;;政企关系、市场化进程与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基于我国A股高污染行业的经验证据[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本文关键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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