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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检察的专门化、体系化与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1-10-28 06:27
  近年来的环境司法实践基本消解了检察机关在环境司法中的"怯场"或"不在场",以及环境法难以司法化的问题,形成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环境司法模式。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国益诉讼"这三大诉讼并行格局情况下,仍然存在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狭隘化理解、司法能动的随意化和过度化、创新过度等倾向,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角色与定位的混同、检察权功能及事由的错位。在中国特色生态法治体系构建过程中,亟须加强检察机关环境司法工作的体系化、法治化,践行"经由形式主义的实质法治"的司法形式主义,以更有效的促进不同国家机关共同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国家环境义务。 

【文章来源】: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及最新发展
    (一)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本内涵及类型
    (二)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新发展
二、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的整体观察与检视
    (一) 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检察权之行使概况
    (二) 检察机关在环境司法制度空间中的规范审视
        1.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角色与定位的混同
        2.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权功能及实效的错位
三、生态环境检察的体系化、规范化构建
    (一) 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体系化
    (二) 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规范化
四、生态环境检察的法治化前瞻



本文编号:346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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