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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安全型社会的法治保障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30 05:58
  生态安全型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生态安全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生态安全型社会框架结构的内容十分丰富,生态安全型社会建设的创导者和核心推动力是中国共产党,生态安全型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自然观的发展。建设生态安全型社会的法治举措为: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治理和优化的主要义务,生态环境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的直接责任,健全生态环境执法及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和裁判标准,强化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凸显生态环境安全的刑法规制。 

【文章来源】: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9,(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安全型社会的基本内涵
二、建设生态安全型社会的法治举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裁判标准研究[J]. 黄辉.  法学杂志. 2018(08)
[2]环境治理视域下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与展开[J]. 余德厚.  法学杂志. 2018(07)
[3]论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的实现[J]. 刘静然.  法学杂志. 2018(04)
[4]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J]. 刘希刚,刘扬.  广西社会科学. 2018(01)
[5]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结构体系及多维转型[J]. 王芳,黄军.  广西社会科学. 2017(12)
[6]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展望[J]. 王元凤,王旭,王灿发,郑振玉.  中国司法鉴定. 2017(04)
[7]中国环境退化的刑法规制研究[J]. 杨玉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8]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法制转型[J]. 李挚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本文编号:346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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