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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噪声“迎向污染”的侵权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02 23:33
  <正>由于中国《声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乡村区域有关行政部门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强制性义务,在涉及"迎向污染"情形的案件中,法官认定涉案乡村区域所适用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难题。对此,利益衡量的方法,尤其以美国妨害法的实践为例,能够为中国解决乡村噪声"迎向污染"侵权认定的难题带来启发。 

【文章来源】:世界环境. 2020,(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迎向污染”情形下中国乡村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困境
二、利益衡量方法——以美国妨害法为例
    (一)“妨害”构成条件与利益衡量的方法
    (二)“迎向污染”抗辩事由的发展历史
        1.“迎向污染”作为绝对是或不是抗辩事由
        2.“迎向污染”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原告救济的考虑因素之一
    (三)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迎向污染”案件
        1. 妨害所处位置的性质
        2. 损害的程度
三、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中国乡村噪声“迎向污染”侵权认定的困境



本文编号:347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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