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11-02 22:38
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厘清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边界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着力体现法律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立法科学化,有利于明晰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有利于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有利于加强流域生态修复的系统治理。我国流域生态修复经历了阶段性发展进程,从早期水质水量单要素达标作为修复重点,发展到追求生态系统整体性修复。伴随流域生态修复阶段性的发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政策法规中陆续出现了生态修复的内容,共同构成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基础。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不同于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不宜将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直接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也区别于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在救济对象、范围等方面表现出诸多功能和价值。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具有系统性、复杂性,旨在保护生态利益,其价值指向生态公共利益。流域生态利益的公共性,要求明确生态修复的政府责任,但并不弱化且强化生态修复多元主体的责任。因此,流域生态修复责任落入了环境法体系的范畴,环境法能够承担起对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的任务。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流域生态修复的整体性
(一) 流域生态修复的界定
(二) 流域生态修复的特点
1.流域生态修复整体性的立法演进。
2.流域生态修复整体性的实践进程。
二、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边界
(一)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区别于流域环境污染责任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综合性。
2.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的范畴。
(二)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区别于“恢复原状”责任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凝聚诸多功能与价值。
2.民法意义的“恢复原状”责任难以实现。
三、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性质
(一)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生态利益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救济。
2.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的生态利益具有复合意义。
(二)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价值指向公共利益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强调公共利益保护。
2.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维护生态公平与社会正义。
四、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
(一) 流域生态修复的国家责任
1.国家是生态修复责任的重要主体。
2.国家作为生态修复责任重要主体的优势。
(二) 流域生态修复多元主体的责任
1.法人、自然人的生态修复责任。
2.生态修复多元主体责任的正义性。
五、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及其改进[J]. 蔡守秋,张毅. 中州学刊. 2018(10)
[2]流域水环境与生态学研究回顾与展望[J]. 彭文启,刘晓波,王雨春,邹晓雯. 水利学报. 2018(09)
[3]生态利益的法治逻辑维度考量[J]. 孟春阳,王世进.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18(02)
[4]生态治理中的多元协同:湖北省长江流域治理个案[J]. 董珍. 湖北社会科学. 2018(03)
[5]河流生态修复的顶层设计思考[J]. 林俊强,陈凯麒,曹晓红,祁昌军,樊博,彭期冬. 水利学报. 2018(04)
[6]海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体系思考[J]. 郭书英. 中国水利. 2018(07)
[7]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J]. 李挚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8]论河流生态修复目标[J]. 孙志禹,徐辉,李翀. 长江技术经济. 2018(01)
[9]生态修复法律概念之辩及其制度完善对策[J]. 吴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10]论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的实践与完善[J]. 任洪涛,严永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本文编号:3472506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流域生态修复的整体性
(一) 流域生态修复的界定
(二) 流域生态修复的特点
1.流域生态修复整体性的立法演进。
2.流域生态修复整体性的实践进程。
二、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边界
(一)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区别于流域环境污染责任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综合性。
2.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的范畴。
(二)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区别于“恢复原状”责任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凝聚诸多功能与价值。
2.民法意义的“恢复原状”责任难以实现。
三、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性质
(一)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生态利益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救济。
2.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的生态利益具有复合意义。
(二) 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价值指向公共利益
1.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强调公共利益保护。
2.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维护生态公平与社会正义。
四、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
(一) 流域生态修复的国家责任
1.国家是生态修复责任的重要主体。
2.国家作为生态修复责任重要主体的优势。
(二) 流域生态修复多元主体的责任
1.法人、自然人的生态修复责任。
2.生态修复多元主体责任的正义性。
五、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及其改进[J]. 蔡守秋,张毅. 中州学刊. 2018(10)
[2]流域水环境与生态学研究回顾与展望[J]. 彭文启,刘晓波,王雨春,邹晓雯. 水利学报. 2018(09)
[3]生态利益的法治逻辑维度考量[J]. 孟春阳,王世进.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18(02)
[4]生态治理中的多元协同:湖北省长江流域治理个案[J]. 董珍. 湖北社会科学. 2018(03)
[5]河流生态修复的顶层设计思考[J]. 林俊强,陈凯麒,曹晓红,祁昌军,樊博,彭期冬. 水利学报. 2018(04)
[6]海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体系思考[J]. 郭书英. 中国水利. 2018(07)
[7]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J]. 李挚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8]论河流生态修复目标[J]. 孙志禹,徐辉,李翀. 长江技术经济. 2018(01)
[9]生态修复法律概念之辩及其制度完善对策[J]. 吴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10]论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的实践与完善[J]. 任洪涛,严永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本文编号:347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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