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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中行政执法与监督职责的理顺

发布时间:2021-11-20 13:28
  中共中央在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机构改革主要为组建生态环境部及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现有的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内的执法机构和环境监察部门,改革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能会出现多头执法的现象。改革后执法权和执法监督权应当明晰并各自统一,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因此,行政执法与监督职责的理顺:生态环保综合执法队伍应当作为生态环境领域主要的执法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是主要的、常态化的监督机构。在此基础上监察机构不行使执法权,环保督察组结束相应的环保督察任务。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体制改革后的生态环境部职能
二、生态环境机构行政执法与监督体系的矛盾
    (一) 环境监察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违职权法定原则
    (二) 执法权与监督权之合并行使有违权力制衡
三、从行政执法与监督角度实现生态文明目标
    (一) 生态环保综合执法队伍应当作为生态环境领域主要的执法机构
    (二)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是主要和常态化的监督机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17(03)
[2]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法规现状、特征及其作用研究[J]. 刘洪涛.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4(12)



本文编号:35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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