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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0 12:41
  生态环境受损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人工修复。无法进行人工修复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需要赔付替代修复的金额。替代修复金额一般在法院审判时即会被确定。这一修复义务平行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层面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不属于民法框架内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种方式不同。当下,我国应当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范围,细化相关规定。未来可以在已有基础上对此单独立法,以便更好地指引司法实践。 

【文章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39(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概念
    (一) “生态环境修复”的生态学概念
    (二) “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学概念
二、赔偿义务人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
三、环境修复责任相关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 环境修复请求权的确立和落实
    (二) 确定合理范围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恢复责任分析——从技术到法律[J]. 张梓太,李晨光.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8(04)
[2]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 吕忠梅,窦海阳.  法学研究. 2017(03)
[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J]. 吴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4]损害赔偿的方法[J]. 程啸,王丹.  法学研究. 2013 (03)
[5]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J]. 李承亮.  法学研究. 2009(03)
[6]关于生态修复若干概念与问题的讨论[J]. 王治国.  中国水土保持. 2003(10)



本文编号:350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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