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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学理反思与法律建构

发布时间:2021-12-09 02:0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缺失而创设的一项新型环境治理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学理层面,应当理清相关法律争议,形成理论共识。政府作为索赔主体,其请求权基础或正当性来源与其说是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如说是其环境监管职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责任的新型环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定位为"弱权行政"下的行政法律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诉讼请求,未来可以考虑将两者整合并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在实践层面,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同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赔偿资金管理、案件会商等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索赔主体的反思
    1.政府作为索赔主体的请求权基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2.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身份作为政府行使索赔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局限性
    3.以监管者身份作为政府行使索赔请求权基础的合理性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定位之廓清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的争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新型环境法律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之辨析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之争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属于“弱权行政”下的行政法律关系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
    1.对两类诉讼之关联及其衔接的观点评析
    2.司法实践中两类诉讼的不同处理模式
    3.对两类关联诉讼如何衔接的思考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化的建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化的路径
    2.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配套制度
        第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筹集与管理体系。
        第三,将法院和索赔主体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与监督主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以德司达公司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判例为鉴[J]. 汪劲.  环境保护. 2018(05)
[2]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路径[J]. 郭海蓝,陈德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03)
[3]风险社会中的行政约谈制度:因应、反思与完善[J]. 王虎.  法商研究. 2018(01)
[4]生态损害行政协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困境与出路[J]. 韩英夫,黄锡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5]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评析[J]. 任世丹.  环境保护. 2017(21)
[6]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J]. 竺效.  法学. 2016(03)
[7]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J]. 程多威,王灿发.  环境保护. 2016(02)
[8]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J]. 蔡守秋.  现代法学. 2013(06)
[9]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J]. 柯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2(01)
[10]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J]. 王轩.  国际商法论丛. 2008(00)



本文编号:352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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