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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形式理性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1-12-09 09:40
  随着福利国家兴起和社会多元化发展,现代法律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反形式化倾向。一方面,中国法治发展在客观上深受现代法律反形式化趋势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发展现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也在冲击着法律的形式理性。作为现代法律代表的环境法,同时作为当代中国最具活力法律代表的中国环境法,在上述背景之下不可避免地陷入到法律形式理性的困境之中。具体表现为现代环境法律都必然面对的法律目的超实证化、立法碎片化、司法权自由扩张、行政权自我编程,以及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所形成的形式法治传统缺失、实质合理性的偏好、政策与法律的抵牾。 

【文章来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32(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代法的反形式化背景
二、环境法形式理性的现代困境
    (一) 法律目的的超实证化
    (二) 立法的碎片化
    (三) 司法权的过度扩张
    (四) 行政权的自我编程
三、环境法形式理性的本土困境
    (一) 本土形式法治传统的缺失
    (二) 本土法治路径对实质合理性的偏好
    (三) 政策与法律的抵牾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J]. 莫世健.  法学评论. 2015(04)
[2]刑法知识转型与实质刑法解释的反形式主义[J]. 王昭振.  法学评论. 2013(05)
[3]生态文明与中国环境政策的转型[J]. 李明华,陈真亮,文黎照.  浙江社会科学. 2008(11)
[4]中国环境政策演变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实现生态现代化的启示[J]. 李勇进,陈文江,常跟应.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05)

硕士论文
[1]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D]. 刘伟.西南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5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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