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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7 05:4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许多省市纷纷采取措施响应改革号召,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实体制度改革,政府职能错位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对传统环境司法的创新与改进,改革中出现的新主体、新程序、新救济等需要不断研究探索,从而早日踏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阶段。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32(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改革的亮点及其对传统司法的创新之处
    (一) 新主体: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和地市级政府
    (二) 新程序:行政前置磋商
    (三) 新救济:生态环境修复
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 理论上的不足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体制度缺失。
        2. 生态环境损害的资金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二) 实践中的问题
        1. 行政机关职能错位, 身份混同。
        2. 存在重复处罚情形。
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一) 制度构建与完善
        1.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体制度。
        2.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规范司法确认制度。
    (二) 明确政府的法律职责顺位



本文编号:353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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