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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2-01-09 00:24
  我国生态损害的救济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且以私法手段为主导,不同救济手段间缺乏协调。对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和局限性的分析显示,我国应采用以公法救济为主导、私法救济为补充的复合救济模式。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衔接问题实际上是不同主体提起此类民事诉讼的顺位问题。在分析多元化救济手段的基础上,对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提出建议,应从明确公私法救济手段的适用关系及对行政救济不力时补救措施的建立入手。 

【文章来源】: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30(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现行生态损害救济方式的局限
    1.1 公法救济方式的局限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局限
    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局限
2 生态损害公私法救济方式的顺位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
    3.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属性
    3.2 不同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
4 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
    4.1 行政机关未采取措施
    4.2 行政机关作为但未达到应有修复状态时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J]. 刘静.  中国法学. 2019(05)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之衔接[J]. 宋丽容.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5)
[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以德司达公司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判例为鉴[J]. 汪劲.  环境保护. 2018(05)
[4]论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机制的构建[J]. 何军,刘倩,齐霁.  环境保护. 2018(05)
[5]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与可行性[J]. 梅宏,胡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6]环境法中的生态损害:识别、本质及其特性[J]. 刘倩.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7(04)
[7]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8]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J]. 胡静.  法学评论. 2016(04)
[9]民事救济的环保功能有限性——再论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关系[J]. 徐祥民,辛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10]论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J]. 周伟.  政治与法律. 2016(07)



本文编号:357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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