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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3 18:59
  湿地作为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调洪蓄洪,蓄养水源的作用,而且经济价值不可估量。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认识不足,法律层面上对湿地的保护效果更是差强人意,屡禁不止的工业污染,日益扩张的城市面积,都在不断破坏和侵占湿地,致使我国的湿地现状不容乐观。由此,文章指出我国在湿地保护上的几个问题,借鉴美国、日本、英国等在湿地保护上较为领先的国家的湿地法律保护经验,提出湿地保护的法律构想,以期为实现我国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失湿地保护国家级立法
    (二) 尚未形成统一的湿地法律定义
    (三) 地方湿地保护部门职权不明
二、国外湿地法律保护
    (一) 美国的湿地法律保护
    (二) 日本湿地法律保护
    (三) 英国湿地法律保护
三、关于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构想
    (一) 逐步推进建立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 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
    (三) 统一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体制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2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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