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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到期未获延续,其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灭失?

发布时间:2024-07-04 20:07
  <正>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 000万元,合同约定了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观点分歧:
分析:
    1.采矿权有存续性,延期须按时申请
    2.采矿权到期未延续,抵押权随之灭失
    3.不准予采矿权延续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综述:



本文编号:40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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