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发布时间:2024-11-02 03:3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利者:赔偿磋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优于被归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优于被视为其以及环保组织权利范畴的民事公益诉讼。此外,两种制度体系在应用范围等方面也具有较大区别,为实现全面衔接,避开"生态环境"与"环境公益"间的概念纠缠,赔偿权利人以通过转委托方式将其难以确定起诉主体的案件移交环保组织。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衔接模式的梳理
(一)现有学说概述
1.顺位说。
2.无序说。
3.折衷说。
(二)实务界经验
1.合并审理。
2.选择型诉讼。
3.检察院支持起诉。
4.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问题归纳和阐述
(一)检察院的功能地位及其位序
(二)环保组织的应然位序
三、衔接模式确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四、衔接过程中的障碍与规则
(一)衔接障碍阐释
1.适用范围混乱。
2.资金管理方式差异。
(二)衔接规则的建议
1.增设转委托诉讼形式。
2.统一管理资金。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8967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衔接模式的梳理
(一)现有学说概述
1.顺位说。
2.无序说。
3.折衷说。
(二)实务界经验
1.合并审理。
2.选择型诉讼。
3.检察院支持起诉。
4.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问题归纳和阐述
(一)检察院的功能地位及其位序
(二)环保组织的应然位序
三、衔接模式确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四、衔接过程中的障碍与规则
(一)衔接障碍阐释
1.适用范围混乱。
2.资金管理方式差异。
(二)衔接规则的建议
1.增设转委托诉讼形式。
2.统一管理资金。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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