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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民间资本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6 02:25

  本文关键词: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民间资本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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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资本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法效率价值的实现条件,但国有资本垄断阻碍了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的充分发展。尽管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主要是电)的国有资本垄断可区分为发电领域的进入限制、输电服务购买限制、输电和配电领域的进入限制,但整体而言,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国有资本垄断的实质是准行政垄断。政府理念转型是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准入法制变革的路径依赖。只有借助法律制度,政府理念才能转化为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的公平竞争的保障。
【作者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国有资本 民间资本 准行政垄断
【基金】: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基金课题“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能源法律制度研究”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卓越计划项目“中国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激励法律问题研究”
【分类号】:D922.6
【正文快照】: 尽管中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向民间资本开放了能源市场,中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009年)也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且中国政府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制定了非公经济“旧36条”和“新36条”,但民间资本只是在可再生能源产业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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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仲颖;时t熇,

本文编号:73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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