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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模式

发布时间:2017-09-08 12:13

  本文关键词:论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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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跨界污染问题的加剧推动了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实践进程。为保障政府合作能够稳定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将这种合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受到法律的规制。当前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包括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各具优势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不足。为实现优势互补,应构建起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的混合规制模式,以增强法律规制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跨界污染治理 政府合作 硬法规制模式 软法规制模式 混合规制模式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1JZD010)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课题“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研究”资助
【分类号】:D630;D922.68
【正文快照】: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且受人为与自然因素的双重影响,现有的环境污染往往还会超越特定行政区划之边界而演化成“跨界污染”。对此,单个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所采取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翟小波;;“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以公共治理为背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2 韩永红;;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J];河北法学;2010年08期

3 黄U,

本文编号:8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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