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菲石油案看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关键词:从康菲石油案看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更多相关文章: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 污染损害赔偿原则 赔偿形式 赔偿范围
【摘要】:随着海洋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加深,海底资源的开采活动将会越来越多,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问题的法津调整取向和发展速度必然需要提高,从而建立以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为主的多元化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就目前立法而言,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主要是用行政干预并辅之以法院审判的法律手段,而且我国针对各种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单项立法加以调整,由此导致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受害者在赔偿的范围、赔偿的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救济权利的弱化,暴露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干预过强、民事救济不足的问题。由于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特别是海洋环境经济价值及海洋环境生态价值的复杂性,因此,任何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都必然不只引起单一法律关系的发生,一般而言,一次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事故通常至少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需要通过对民法学和环境法学的研究来完善。 康菲溢油案中政府应对滞后、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申诉与赔偿,就是因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所造成的。笔者针对康菲溢油案暴露出的诸多的问题,通过对民法和环境法关于海底区域活动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和国内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认为:一方而,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对受害者的索赔权利和污染者的赔偿义务进行立法,确立环境权给索赔权利主体以起诉的权利,完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另一方而,在赔偿制度上,需要通过明确的多元化救济形式来弥补现有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公益诉讼上需要明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来维护海底区域活动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如此,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才能避免在康菲石油案这样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者索赔无门、国家求偿困难的局面的发生。
【关键词】: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 污染损害赔偿原则 赔偿形式 赔偿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2
- 引言12-18
- 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18-30
- 1.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18-21
- 1.1.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的概念18-19
- 1.1.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的特点19-21
- 1.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21-25
- 1.2.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21-22
- 1.2.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2-25
- 1.3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25-30
- 1.3.1 关于索赔主体的规定25
- 1.3.2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25-26
- 1.3.3 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26-28
- 1.3.4 对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评价28-30
- 2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主体30-41
- 2.1 赔偿制度主体30-31
- 2.1.1 索赔权利主体30
- 2.1.2 赔偿义务主体30-31
- 2.2 索赔权利主体求偿难31-33
- 2.2.1 受害个人和单位起诉权不完善31-32
- 2.2.2 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国家代表权难确认32-33
- 2.3 赔偿义务主体规定不完善33-35
- 2.3.1 赔偿义务主体定义不明确33-34
- 2.3.2 赔偿义务主体难以确认34-35
- 2.4 完善索赔主体权利的建议35-41
- 2.4.1 明确公民环境权35
- 2.4.2 充分利用诉讼代表人制度35-36
- 2.4.3 明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36-39
- 2.4.4 完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规定39-41
- 3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原则41-48
- 3.1 同质赔偿原则41-43
- 3.1.1 同质赔偿原则的概念41
- 3.1.2 同质赔偿原则的理论依据41-42
- 3.1.3 同质赔偿原则的局限性42-43
- 3.2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43-44
- 3.2.1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的定义43
- 3.2.2 对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的评价43-44
- 3.3 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完善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44-48
- 3.3.1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定义44-45
- 3.3.2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功能45-46
- 3.3.3 墨西哥湾溢油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借鉴46-48
- 4 我国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48-56
- 4.1 海洋生态资源中长期损害赔偿与否之争48-50
- 4.1.1 反对赔偿意见48-49
- 4.1.2 赞同赔偿意见49
- 4.1.3 对两种意见的评价49-50
- 4.2 减轻海洋生态损失的清污费用性质50-51
- 4.2.1 民事责任认定50
- 4.2.2 行政责任认定50-51
- 4.2.3 对两种责任认定的评价51
- 4.3 纯经济损失的法律缺失51-52
- 4.3.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51-52
- 4.3.2 我国纯经济损失的现状52
- 4.4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52-56
- 4.4.1 订立海洋生态资源经济损失赔偿标准52-54
- 4.4.2 明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的清污费用54
- 4.4.3 增加纯经济损失的赔偿54-56
- 5 海底区域活动污染损害救济形式多元化56-66
- 5.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定义及其特点56-57
- 5.1.1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定义56
- 5.1.2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特点56-57
- 5.2 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原因及救济形式的选择57-59
- 5.2.1 救济形式多元化的原因57-58
- 5.2.2 救济形式的选择58-59
- 5.3 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59-63
- 5.3.1 必要性59-61
- 5.3.2 可行性61-62
- 5.3.3 对海底区域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的设想62-63
- 5.4 对海底区域活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探讨63-66
- 5.4.1 责任强制险制度的可行性63-64
- 5.4.2 责任强制险制度的必要性64
- 5.4.3 责任强制保险内容的构建64-66
- 结语66-67
- 参考文献67-71
- 附录71-72
- 后记72-7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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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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