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11-20 01:10
本文关键词: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摘要】: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处理日常家务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他方授权即可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代理的一方对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所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日常家事的需要。从各国的历史发展和法律规定来看,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规定夫妻对日常家事有相互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紧随夫妻关系的文明、进步而产生的,是夫妻关系平等化的标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民事交往日趋繁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确定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确保了民事交往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比较遗憾的是,从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看,新修订的《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实践层面可能遇到的种种限制和困难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日常家事代理权在行使时的主体限制、时间限制、范围限制以及行使时的权限限制。最后,指出了我国立法中应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能为丰富该领域的理论和完善该方面的实践尽些绵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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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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