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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的财产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29 03:09
  <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家事审判也呈现新的特征。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否准予离婚是家事审判最为棘手的问题,现如今,财产与债务的处理则成为最为疑难复杂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条款占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较大比例,新闻媒体关于婚姻立法与司法的关注热点也多聚焦于此。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变化,婚姻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个人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婚姻家庭财产亦逐年丰富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无效婚姻财产制度之检讨
    (一)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的符合性理解不一
    (二)财产规范顾虑不周
    (三)债务规范缺而不言
二、无效婚姻财产制度应遵循之原则
    (一)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则
    (二)制裁与救济并举原则
    (三)公平合理原则
三、无效婚姻财产制度应然之整合
    (一)无效婚姻的财产所有制:以重婚与否为界分的区别规制
        1. 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可以成立共同关系。
        2. 合法婚姻当事人保护优先。
    (二)无效婚姻的债务承担:以举债目的作为甄别债务性质的标准
        1. 从无效婚姻的内部关系来看,符合公平原则。
        2. 从无效婚姻的外部关系来看,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3. 从既有立法来看,具有参考适用的依据。



本文编号:399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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