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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发布时间:2024-06-15 04:22
  现阶段,丈夫或妻子在维护自己生育权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生育作为人类自我生产的过程,其行使和实现与人身密不可分,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生育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双方在生育权实现过程中,若无法形成一致的生育意思表示、共同进行生育性行为,就会产生生育权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关于夫妻之间因自然生育而产生的生育权冲突案件。通过分析引起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提出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方式,可以更好的平衡夫妻所实际享有的生育权。无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一方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滥用自己权利的行为。如果因一方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引起了夫妻生育权冲突。此时,夫或妻均平等地享有生育决定权,即决定是否和对方进行生育性行为、何时进行生育性行为等与生育权相关的事项。如果是因为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利引起了夫妻生育权冲突。由于生育行为具有人身性,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此时,夫或妻也均享有生育决定权,但因此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图0幅;表1个;参39篇。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生育权概述
    1.1 生育权的发展历程
    1.2 生育权的性质
    1.3 生育权的概念
第2章 夫妻生育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实质
    2.1 夫妻生育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2.2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实质
第3章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3.1 未形成一致的生育意思表示
    3.2 一方患有疾病影响另一方生育权的实现
    3.3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生育子女
    3.4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
    3.5 一方与婚姻外第三人生育子女
第4章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平衡方式
    4.1 夫或妻均享有平等的生育决定权
    4.2 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裁判文书汇总表
致谢
导师简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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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9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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