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契约理论视角下的配偶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20 08:17
本文关键词:婚姻契约理论视角下的配偶权保护
【摘要】:在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起初并未提到配偶权的概念,后来由于理论界的激烈讨论,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立法机关将配偶权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实现了配偶权规定在我国的突破。但是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只有平等的姓名权、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抚养权、生育权等几项权利,且规定极具广泛性、倡导性,如总则部分第4条,虽然增加了忠实义务原则性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配偶权的作用。对于如此现状,笔者认为配偶权的保护实际正处于真空状态。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配偶权之人身性,我国现行民事法中的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都不能恰当的解决配偶权之侵权问题:婚姻法规定太过泛泛,而侵权法之规定的解决手段多与金钱相关,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继续与和谐。笔者认为配偶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得到切实的解决,而并非停留在宣誓意义的状态。对于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婚姻契约理论将对此有相当的裨益,,并认为如果将婚姻视为一种关系契约,那么配偶权则是“婚姻关系契约”中的条款,是关系契约中所讲求的“长期的”、“存在多变因素的”、“关系为核心的”等一系列要求之实现所必须的开放性条款,这样配偶权的保护与对应义务的履行,就不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是可以上升到可由法律有限规制的特殊合同层面,那么保护程度必然会有所升级。但是同时,笔者并不排斥关于婚姻性质的其他学说,只是在肯定婚姻的伦理性、身份性、制度性的同时为婚姻加上关系契约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仅不会使婚姻关系充溢世俗功利的色彩,还会使婚姻关系处于社会普遍价值观下婚姻关系的应然状态,进而对配偶权利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使配偶权在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下得到充分的保护。另外,笔者还将根据婚姻是关系契约之原理,对于配偶权中重要的几项——同居权、生育权、忠实义务——做出具体论证,结合此几项配偶权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对具体保护与救济方式做出设想,并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实际案例,分析并解决配偶权的实际保护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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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新新;刘洁;;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J];求索;2010年03期
2 刘引玲;;婚姻契约之特性分析[J];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01期
3 曹登润;蒋桥生;;受害配偶对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欠缺法律依据[J];人民司法;2009年22期
4 孙书灵;高魁;潘龙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J];人民司法;2009年22期
5 汤然;;婚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争议案件评析[J];人民司法;2007年19期
6 程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J];人民司法;2009年22期
本文编号:120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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