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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夫妻关系中妻权利的变化——以大理院夫妻关系的判解为例

发布时间:2017-11-21 18:11

  本文关键词:民初夫妻关系中妻权利的变化——以大理院夫妻关系的判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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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法律夫妻一体的逻辑下,婚姻关系中的妻子始终处于夫权之下。但以独立人格、权利平等为核心的西方近代法律理念输入中国之后,民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在当时民事基本法仍然延续传统的法律背景下,在涉及人身及财产的诸多司法判解中,通过赋予女性一些有限的权利,来表达对妻子独立法律地位的支持。大理院的这种努力构成中国女性法律近代转型的主要内容,女性的法律地位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在传统力量仍然根深蒂固的现实情况下,大理院的法律理念不可能得到始终如一的坚持。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YJA820075)
【分类号】:D929;D923.9
【正文快照】: 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判然有别,就女性问题而言,这种差异更是针锋相对,因为中国传统法律中并不存在人格、权利、自由等可以表征男女平等、女性权利的概念。就夫妻地位而言,同样如此。传统法律尤其强调妻对夫的服从,即“既嫁从夫”。因为传统礼经上认为夫妻是一体的,故妻结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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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郑现U,

本文编号:12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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