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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婚嫁习俗与婚姻法

发布时间:2016-09-2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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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婚嫁习俗与婚姻法
对晚清民国婚姻领域内的新气象,学者多有论述,如严昌洪的 《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大致叙述了近代风俗的演变;陈顾远的 《中国 婚姻史入马之骏的(中国的婚俗氛左玉河的(婚丧嫁娶》 等专著对于婚 姻习俗的变迁做出了比较详尽的阐述;王跃生的《民国时期婚姻行为 研究》认为,,民国婚姻法律并未对广大城乡存在的父母包办婚姻形成 真正限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

史入叶孝信的《中国民法史》对 于民国婚姻法都有涉及。 笔者将民国时期社会婚俗与相关法律的变化 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是以“父母之命, 媒约之言”为主要特征的 聘娶婚制,同时有禁止同姓结婚、严禁良贱通婚等法律规定,并禁止 寡妇再嫁,表彰守节妇女,而其中‘峨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则贞 节观念推向了极端。在封建宗法制度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广大妇女 被剥夺婚姻自主权,择偶由父母包办,不和谐的婚姻中丈夫有权休弃 妻子而妻子无离异的权利, 加上“从一而终”的贞操观念禁锢着人们 的思想和行为,许多妇女成为守寡、殉节的牺牲品。 婚嫁习俗改革的初步尝试。 晚清时期婚嫁俗的改革尝试主要是由 掌握新知识的新式学生起的。就像《自由结婚歌》中所唱:“世界新, 男女重平等。文明国,自由结婚乐,“美雨欧云,剑胆琴心,婚姻革 命。而今环交换,文明结婚,极力提倡婚姻自主,反对父母之命,媒 灼之言。江西南昌留日毕业女生张维英等创设自结婚演说会,鼓吹结

婚自由。 《女界钟》的作者金天翻更是主张妇女应该积极争取婚姻自 由等六种权利,大胆鬼神和金钱的种种束缚压制,真正实行“以一夫 一妻为之基础”的婚姻制度。 名人再婚的效应影响很大,在当时的反响也很大,同时由于这类 事件数量相对比较稀少,表明新式婚俗还只是少数人的时尚。在原配 妻子病逝后,蔡元培提出项征婚条件,其中有“男子不得娶妾”和 “夫妇意见不合时,可以解约”,“夫死后,妻可以再嫁”这样的条 件。在纲常名教占主导的守旧社会中,提出了这样的征婚条件,尤其 是“嫁”、“离婚”两条,真叫俗人惊骇不已。后来,在蔡元培与黄 仲玉的婚礼上,蔡元培坚决反对闹房旧俗,以举行演说会来代替。此 后,很多知识青年纷纷以蔡元培模范,追求自主婚姻。国学大师章太 1913 年在《顺天时报》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提出的征婚条件要选 择“不染学堂中平等自由之恶”、“有从夫之美德”者为妻。但最后 他的婚事当过编辑、拥有新思想的汤国梨,而且举行了盛大的西式婚 礼。 民国时期婚嫁习俗的变化与反复。进人民国以后,传统婚姻礼俗 的变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辛亥革命有力地冲击了封建包办婚 姻,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也随之起了变化,男女自由自己结识 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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