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7-12-10 12:08
本文关键词: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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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财产制度乃至婚姻法有一套自始坚守的原则和立法价值,包括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这一根本价值,以及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兼顾配偶与第三人利益等。这些原则和价值是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婚姻的本质、生产力发展水平、传统因素、男女两性地位等。受这些因素影响,为了实现这些价值,我国选择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通说认为共同制的法理依据为夫妻协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当事人手中的财产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婚姻当事人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欲望也逐渐增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立法价值趋向于限制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规定较为粗糙,都采用列举式规定,造成了立法的不周延,且缺乏统一标准,因而使得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频现。通过与他国立法对比发现,在共同制下,通常有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性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且我国与各国关于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归属等规定也不相同。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学者建议以公平原则补充甚至取代均等分割原则,认为均等分割原则无法保证公平,无法保护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的利益。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公平原则是婚姻法乃至所有法律的指导原则无疑,但具体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对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才是最大的公平,而且离婚时的公平并不是单靠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就能实现的,还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帮助制度等的配合。按照婚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婚后所得共同制的选定依据及其法理基础,协力标准应成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有力标准。在协力原则的指导下,理论上存在争议的继承所得、人力资本等的归属均可一一划定。其中继承遗产与赡养老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继承所得不体现夫妻协力,因而继承所得应归为个人;文凭或资格证书等均不是财产,学者口中的人力资本实为人力资源,也不是财产,因而更谈不上对其进行分割,它们只是代表了承载者的能力,为支持对方参加教育培训而付出较多的一方,,可通过补偿制度弥补未及分享对方收益而离婚造成的不公。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许莉;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夫妻财产制度述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2 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01期
本文编号:127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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