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本文关键词:论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摘要】: 人们通过婚姻组成家庭,从而组成整个社会。因此婚姻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众多违法婚姻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造成危害。在当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法律都对婚姻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干预,这其中便不能缺少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是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制度,它正式创立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在资本主义时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当今世界,尽管各国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但各主要国家均设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制度。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也设立了此项制度,并采取了兼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我国设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历史性进步,但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便试图阐述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立法意义及其需完善之处。 本文主体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演变历史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探求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内涵及其制度功能,并对其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我国确立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以及采取双轨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概述了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立法概况。本部分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二是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三是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则根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制度内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具体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各方面的缺陷,并提出进行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划分,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及受理机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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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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