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先育后婚政审案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12 01:27
本文关键词:关于王某先育后婚政审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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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行政权力的要求以及对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行政权不单由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更是频频出现中共党组织行使人事任免权、村民委员会根据村规民约行使自治权、行业协会对其成员的处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等等,这些行为产生于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两个主体之间,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然而,在我国现行的“谁主体,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下,这些行为因被告确定复杂或被告缺失而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成为行政诉讼的真空带,影响了行政诉讼法解决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价值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本文以江苏省考生王某在公务员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后,在公示阶段铜山县委组织部向其下达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的通知,而王某作为行政相对人行使自己诉权时,却因铜山县委组织部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而被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而针对每一个焦点问题提出笔者个人的思考和看法。接着以案件中出现的“有法益损害却无责任承担者”这一现实问题入手,具体分析了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存在的被告确认复杂化、被告缺失、行政救济范围狭窄、实体和程序相混淆等问题,研究了改进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笔者建议以考虑形式上的被告、方便当事人诉讼为方向,建立以“行政公权力行为”为标准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资格标准,将行使了行政公权力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纳入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此标准涵盖了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合理扩大了行政诉讼被告范围。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这一问题上,给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一点启示,为推动行政诉讼向更加合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3.9;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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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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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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