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14 12:04
本文关键词:建立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 别居,又称分居,是外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源于宗教法,盛行于中世纪,原为禁止离婚的补救措施。但随着人的个性得到解放,人权得到重视和保护,别居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保障夫妻权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先进制度,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历史上自古奉行许可离婚主义,没有别居的传统,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对别居制度作出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四)项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该规定只是对事实别居的一种认可,而非别居制度。我国现今离婚现象普遍,别居事实众多,家庭暴力严重,婚内维权薄弱,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分居的事实,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均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导致大量矛盾的产生。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外别居制度的立法实践,论述了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应确立别居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建立我国别居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文章先阐述了别居制度的概念和内涵,介绍了别居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国外的立法实践,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就我国别居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9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杨玲;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D];延边大学;2011年
2 李飞;我国《婚姻法》中别居制度的立法构建[D];华侨大学;2011年
3 胡爱慎;别居法律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2年
4 徐博文;论我国反家暴立法中的民事救济制度[D];山东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28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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