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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婚生子女姓氏取得制度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7-12-14 17:03

  本文关键词:论新中国婚生子女姓氏取得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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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的婚生子女姓氏取得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从1951年到1980年;其二是从1980《婚姻法》施行之日至今。前一阶段的特征是承认了子女原则上随父姓这一习惯;后一阶段的特征是子女随何方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该项制度的变革与当时的继承制度、身份登记制度、夫妻关系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的制度尚有漏洞,需要补充。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一、序言婚生子女姓氏取得制度,是指规定婚生子女使用的姓氏自出生时起应该如何获得的法律制度。依据当代的国际法、国内法(《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第1款等),子女姓氏在其具备选择能力之前必须确定下来。因此,子女姓氏实际上是由他人依法或习惯提供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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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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