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侵权损害赔偿初探
发布时间:2017-12-18 18:29
本文关键词:婚姻内侵权损害赔偿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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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现实告诉我们,有些婚姻家庭是和谐幸福的港湾,有些婚姻家庭却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在一些婚姻家庭关系中,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等婚内侵权现象时常发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受损害一方的利益,但是随着现实情况的不断发展,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中受到损害但又不愿意离婚的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已经不足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我国《婚姻法》中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为婚姻法回归民法奠定基础。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来说,我国的《婚姻法》仍然不够完善,特别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方面,它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其适用条件和范围都比较狭隘和苛刻。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受害方出于各种利益的考量,并不是都能够选择离婚这一高额成本来获得救助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但是不要求离婚并不代表愿意放弃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越来越多的婚内损害赔偿诉讼是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因此,增设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完善婚姻立法,创设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对保障配偶合法权利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树立有损害就有责任有赔偿的民事基本法则都具有重要意义。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应当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内侵权损害的民事救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主要是由于法学理论准备不足和民众的思想、社会伦理的基础条件尚未具备等原因所致。但是,人身权的平等保护应该是婚姻家庭法的责任。在公民人格独立日渐强化的中国社会,人格权的强力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诉求。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制建设的加强,建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并已成为催生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坚实基础。 在我国,正在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历史性机遇。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既能充分发挥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自发调整作用,又能发挥法律对夫妻民事权利的强制保障作用,既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鉴于此,务实的研究与探讨就显得非常重要。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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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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