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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祖父母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12-20 11:21

  本文关键词:论祖父母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出处:《河南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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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查阅我国司法实践关于祖父母探望权的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有关探望权的立法、学理争论、审理纪要,可以发现,日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均倾向于肯定祖父母探望权的实体权利资格。然而对于如何通过法律保障祖父母探望权的实现,程序的空白导致司法运作困难,祖父母探望权实现难问题突出。祖父母探望权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仅祖父母在请求法院介入该案件时需要考虑先前是否存在父母间的探望权纠纷,而且法院介入后需要针对祖父母探望权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相应地审理程序。为保障祖父母探望权的顺利实现,从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把握,需要明确祖父母探望权取得的程序及方式,确定法院审查的内容及标准,协调好祖父母探望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的关系。文章共四部分:第一部分“祖父母探望权实现的现状”。从我国立法、司法判例及有关探望权的新闻报道出发,结合学界的讨论,发现目前祖父母探望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权利认定难、祖父母在子女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尴尬、祖父母探望权审理程序单一且原则化,探望权内容行使方式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法院在该案件的处理上显得无所适从。以往的探望权取得方式难以满足祖父母探望权的实现;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又不能完全适应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特点;法官在对祖父母的探望权进行确认时应当以何为标准;如何处理探望权与监护权之间的关系亟待解决。第二部分“祖父母取得探望权的程序及方式”。首先根据目前存在的关于祖父母探望权实现程序的做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祖父母探望权纠纷的特点分析祖父母探望权适用诉讼程序实现更具现实意义,只是审理原则上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另外,运用法解释方法,分析诉讼程序下祖父母探望权取得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分析判断祖父母不仅可以依《婚姻法解释(一)》24条的规定单独向法院起诉,还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父母间的探望权纠纷诉讼中,法院亦可将二诉讼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其中,法院具有释明义务。第三部分“祖父母探望权诉讼的证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祖父母探望权进行确认,法院需要审查的内容分为积极事由和消极事由。对于积极事由的证明,笔者认为作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由祖父母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探望权不存在的监护人对认为祖父母行使探望权存在阻碍的消极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第四部分“祖父母探望权和父母监护权的衡平”。祖父母探望权实现案件中,诉讼进行的内容不仅包括权利的确认也包括对权利实现内容的明确。与祖父母相对的当事人是享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而探望权与监护权的冲突作为纠纷产生的前提,为了更好的使祖父母的探望权实现,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必须通过相应地措施协调二者的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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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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