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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婚姻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7-12-22 13:59

  本文关键词:应赋予婚姻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出处:《法律适用》2006年1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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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一、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危害损害赔偿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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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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