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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7-12-25 01:33

  本文关键词: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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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还贷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而,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存在某些不足或漏洞。诸如对婚内夫妻一方支持或协助另一方所获得的文凭、执照及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无所适从及混乱,这使得夫妻在财产的公平性上失衡,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为了弥补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仍然需要研究和探讨。 本文除了引言外,共四个部分,主要包括典型案情简介、本案争议焦点之不同观点及理由、我国立法现状考察及本案的评析、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一部分是典型案情简介。主要是引用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的典型案例。包括主要案情、一审和二审的不同判决及理由。 第二部分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不同观点及理由。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争议焦点的不同观点及主要理由。 第三部分是我国立法现状考察及本案的评析。此部分为论文的核心。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我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立法规定、本案的认定与处理的价值取向之评析。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分析,,针对该类案件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该如何认定及处理,展开阐述论证。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予以肯定的同时,重点提出并分析了婚内夫妻一方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所获得的文凭、执照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处理意见。笔者提出了本案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而分析了完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意义,提出补充及完善立法的建议,最后笔者对如何处理本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内夫妻一方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所获得的文凭、执照及职业资格证书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确保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这对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和进一步研究婚姻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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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J];中国法学;2000年01期



本文编号:13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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