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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别居制度与离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12-29 19:13

  本文关键词:论别居制度与离婚的关系 出处:《学术交流》2007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别居 离婚 立法体例


【摘要】: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是国外许多国家亲属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别居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制度。而离婚则是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或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体例中,都有关于别居与离婚的规定,有的规定别居与离婚可以相互转换,有的规定一定时间的别居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中仅有离婚制度,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Abstract]:......
【作者单位】: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一、关于别居(一)别居制度的涵义与起源别居(separation),又称不完全离婚(L im ited d ivorce)亦称桌床离异(d ivorce from bed and board),谓依判决或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之制度[1],是外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别居制度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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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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