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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的婚姻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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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学   术   交   流             M a r . , 2010 总第 192 期   第 3期        A c a d e m i c E x c h a n g e           S e r i a l N o . 192 N o . 3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的婚姻法学研究
朱红霞
( 苏州大学 法 学院 , 江苏 苏州 215006) [ 摘  要 ] 建国 60 年来 , 我国婚姻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初 步确立及停 滞期 。 这一时期 , 我国婚姻法学研究才刚刚起步 , 因此成 果多以介绍 和宣传普及 为主 , 研究性成果 较少 。 第二阶段为发展繁荣期 。 这一时期 , 婚姻法学研究取得 了长足的进 步 , 主 要表现为 : 研究队 伍的日益 壮大和众 多学术团体 的建立 , 大量教 材 、专 著的问世 , 学术刊 物的发行 、理论阵 地的扩展 以及学科体系的建立完善和 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 。 60 年 来 , 婚姻法 学研究所 关注的 焦点问 题是 :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基础 、夫妻财产制 、事实婚姻 、法定离婚条件等 。 [ 关键词 ] 新中国 ; 六十年 ; 婚姻法学 ; 研究史 [ 中图分类号 ] D923.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0 -8284( 2010) 03 -0049 -04    婚姻是家庭和 社会得以发展和延续的根本 。 婚姻的 现状往往可以反映出一 个社会 的文化 与价值 观念 。 而作 为婚姻关系的 约束 和保 障的 婚姻 法 , 则又 从制 度的 角度 折射出 社会 在 婚姻 问 题 上的 主 流文 化 与 价值 。 当 代中 国 , 伴随 着中 国法 制现代 化的 不断前 进 , 婚姻 法的研 究 、 制定和规范也逐步发 展 。 新 中国成立 60 年 来两部 《婚姻 法 》 的发展过程向我们深刻地揭示 了 , 法 治是规范 和处理 婚姻问题的一种有效方 式 。 在我 们建设有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的进程中 , 党和政府一贯 十分重 视婚姻 的法治 问题 , 下面我们对 60 年 来中 国婚 姻法 制的 变迁 和研 究做 一下 简单的回顾和梳理 。 要组织 力 量 起草 新 婚 姻 法 , 建 立新 民 主 主 义 的 婚 姻 制 度 。” [ 1 ] 会 后 即成 立了 婚 姻法 起草 小 组 , 由邓 颖 超主 持 。 经反复讨论 、修改后 , 于 1950 年 5 月 1 日 正式 发布 实施 。 这是我国第一 部具 有基 本法 性质 的民 事法 律 , 初步 奠定 了当代中国婚姻 法学框架的基础 。 1950 年的 《婚姻 法 》重 点是反 对封建 的婚 姻家 庭制 。 第一条内容是 : “废除包办强 迫 、男尊 女卑 、漠视子 女利益 的封 建主 义婚 姻家庭 制度 , 实 行男女 平等 , 一 夫一妻 , 男 女权利平等 , 保护 妇女 和子 女合 法利 益的 新民 主主 义婚 姻制度 。”这一条体现了 1950 年婚姻 法的基 本精神 , 符合 当 时 社 会 实 际 情 况 。 巫 昌 祯 (1989 )曾 将 此 阶 段 ( 1950— — — 1966) 的婚姻法学研究归 纳为三个方 面 : “一是 抨击以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 、漠视 子女利益 为特征 的封建 主义婚姻家庭制 度及其赖以支撑 的纲常礼 教等价 值观念 和理论体系 ; 二是 揭露 资本 主义 社公 婚姻 家庭 制度 的虚 伪性 , 批驳资产阶级婚姻家庭 价值观 , 引导 社会抵 制资产 阶级婚姻家庭 思想 意识 的侵 蚀 ; 三是 传播 马克 思主 义的 婚姻家庭理论 , 宣 传社 会主 义婚 姻家 庭制 度的 内容 及其 进步性 , 为 婚 姻 法 的 贯 彻 执 行 提供 理 论 依 据 和 舆 论 导 向 。” [ 2 ] 此一时期是 我国 婚姻 法学 的起 步阶 段 , 因 此其 成果 多以介绍 和宣 传普 及为 主 , 研究 性作 品较 少 。 一方 面介 绍和翻译东欧 、前苏联等国的 婚姻家 庭类的 专著 、教材和 文章 , 等 ; 另 方 面国 内 出 版印 发 了很 多 有关 婚 姻 法 的教 材 、著作和宣 传读 物 。 还有 许多 具有 领导 干部 身份 的学 者也对婚姻法进 行了很多宣传性论述 。 以 《人民日 报 》为

   一 、 婚姻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建国 60 年以来 , 我国 一共制 定了 两部 《婚姻 法 》, 分 别是 1950 年版 、 1980年 版 、 2001 年对 1980 的婚 姻法进行 了修正 。 婚姻 法学 的形 成和 发展 , 与 婚姻 法律 制度 的建 设是紧密相关的 。 如果 以 30 年为一 个研究 周期的话 , 我 国婚姻法学的发展大 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 ( 一) 当代 中 国婚 姻法 学 框架 的初 步 确 立及 停 滞期 ( 1949— — — 1978) 1948 年 9 月 , 解放战争进 入了全面战 略反攻阶 段 , 中 央妇委为迎接新中 国的 成立 , 进一 步做 好妇女 工作 , 于 9 月 20 日召开了 一次 解放 区妇 女工 作会 议 。 会 议期 间刘 少奇同志 曾谈 到 : “ 婚姻 问 题是 妇 女工 作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 … …新中国即将成立 , 我 们这么 大的一 个国家 , 要有 一部统一的婚姻法 , 现在的时 机已经 成熟了 , 你们 现在就
[ 收稿日期 ] 2009 08 11

[ 作者简介 ] 朱红霞 ( 1962 ) , 女 , 江苏苏州人 , 讲师 , 法学硕士 , 从事婚姻法学 、民事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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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全国各大报刊 、等媒体 也大力 宣传婚 姻法 , 对其基 本原则 、社会作 用等 方 面进 行了 普及 性宣 传 。 同时 这一 时期还对人们普遍关 注的问题 , 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 总之 , 此时期 ( 1950— — — 1966) 的中国婚 姻法学 是 “比 较幼稚和单纯的 ” [ 3 ] 。 但我们的国家基本上 “从 制度的和 观念两方面完成 了婚姻 家庭 领域 里的 `废 旧立新 ' 任 务 。 在旧有的 、封建主义的婚姻家 庭制度 逐步废 除 、新 的社会 主义的婚姻家 庭制 度逐 步确 立的 过程 中 , 社会 主义 婚姻 家庭法学得以形 成和发 展 。 ” [ 4] 20 世纪 60 年 代中 期到十 一届三中全会之间这 段时期 , 由于 “ 文革 ” 的冲击和 破坏 , “ 法制建设 、法学研究停滞不 前 , 婚姻 家庭法 学的园 地上 , 也满目疮痍 , 一片荒芜 ” 滞”
[ 6] [ 4]

较家庭法 》 、巫昌祯主 编的 《婚姻 家庭 法案 例选编 》、刘素 萍主编的 《中国婚姻家庭法资料 》、张贤钰主编的 《外国婚 姻家庭法参 考 资料 》) 全 部出 版 。 ” [ 9] 有 关婚 姻 家庭 的刊 物 , 从几种猛 增到 几十 种 。 法学 专业 性的 和综 合性 的出 版社也有大规 模的 增长 , 进 一步 拓展 了婚 姻法 学的 理论 阵地 。 3. 学科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学术研究的深 入 。 20 世纪 70 年代 末 , 婚 姻法学开 始从 “ 民事政策和 法律 ” 的课程中 分离出来 , 成 为各 法律 院系 的必 修独 立课 程 。 正如 上文 所提到的 , 不少高校这时开始 招收法 律专业 的研究 生 , 而 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 向就是 婚姻家 庭法学 。 很 多院校 为此方向的学生 “开设婚姻家庭法 专题研究 、中国 古代婚 制研究 、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 程 ; 为法律专 业本科 生开设 比较家庭法和家 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 。 ” [ 10 ] 学科体系的 建立和完善还体 现在教材 的建设 和完善 上 。 经过多年 的努 力 , 婚姻 家庭 法学 的教 材建 设取 得了 不俗的成绩 。 “ 其特 点有 三 : 一是 内容 上 、水平 上有 所充 实 , 有所提高 ; 二是成龙 配套 , 适合不 同层次 的学习 需要 ; 三是以教材为中 心编写 、翻译 了一大 批资料 , 单打 一的格 局已经打破 , 系列化的教材建设已初具规模 。” [ 4 ] 这期间 , 学 术 研究 在 普 及 的基 础 上 , 一 步 步 走 向深 入 。 特别是 1994 年后的 中国婚 姻法学 研究 , 逐渐 活跃起 来 。 开始打破学科界限 , 大大 扩张了 研究的 领域 , 相继问 世了一批 较高 质 量 的著 作 。 比 如 , 宋 凯 楚 的 《违 法 婚姻 论 》 , 深刻地思考了婚姻的本质问题 ; 巫昌 祯等主编 的 《当 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 》 和中国婚姻家庭 研究会编的 《当代 中国婚姻家庭 》都 不同 程度地 论述 了中国 婚姻 家庭 的基 本情况 , 并对中国 婚姻 家庭 法治 的制 度性 问题 提出 了一 些建议 ; 上世纪唯一一部婚姻 家庭法 制史专著 — — — 《中国 婚姻家庭制度史 》 ( 陶毅 、明欣合著 ) — — — 具有 相当高的学 术价值 ; 杨怀英等人的专著 《滇西南边疆 少数民族 婚姻家 庭制度与法的研 究 》, 为中国 少数民族地 区的婚姻 家庭立 法 , 提供了一 定的 参考 依据 ; 。 此外 , 还 有李 志 敏等 主编 的 《比较家庭法 》、李螲的 《性与法 》 、龙翼飞编 著的 《香港 家庭法 》 、陈小君等主编的 《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 究 》等 都有相当高的学 术水准 。 总体 而言 , 这后 30 年的婚姻法 学取得了 令人瞩目的 成就 。 虽然还存在着 “ 专业研究者势 单力薄 , 高水 平的理 论着述为数不多 ”、“许 多教材雷 同 , 模式陈 旧 ”、“ 基础理 论研究薄弱 , 学 科体 系不 够健 全 ” [ 10 ] 等诸 多不 尽如 人意 的地方 , 但我们相信 , 随着 改革的 发展和婚 姻法学 研究的 深入 , 婚姻法学必将取得更为辉煌的成绩 。

。 “ 新中 国婚 姻家 庭法 学 … …

在被称为 `文 化大 革 命 ' 的 十年 内 乱中 陷入 了 混乱 和停 。 ( 二) 婚姻法学的发展和繁荣阶段 ( 1979— — — 2009) 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给法制 建设和法 学研究 带来了 春天 , 1979— — — 2009 年这 段时 期是 我国 婚姻 法 学重 振旗 鼓 、全面发展 、走向繁荣的时期 。 1980 年 9 月 10 日 , 国家颁布了第二部 《婚姻 法 》。 它 对 1950 年婚姻法的 基本原则 和一些规定 进行了重申 , 同 时又根据新时 期的 实际 需要 , 在 内容 上做 了修 改并 进行 了有益的补充 。 随后 , 相继出 台了一 批配套 的规章 、法规 和司法解 释 : 1985 年 , 公布 施 行 了 新 中 国 第 一部 《继 承 法》; 1992 年 , 《妇女权 益保 障法 》颁 布实 施 ; 1994 年 又出 台了 《母婴保健法 》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等 。 2001 年 4 月 28 日 ,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 一次会 议通过了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婚 姻法 ( 修正 案 ) 》 。 此 次修 订 , 针对 “ 社 会 上 反 映 强 烈 的 主 要 问 题 先 做 修 改 和 补 充”
[ 7]

, 尽量吸收行 之有 效的有 关行 政法规 和司 法解 释 ,

注重可操作性 [ 8] 。 法 制 的重 建 , 必 然带 来 法 学 的发 展 。 随着 1980 年 《婚姻法 》和现行 《婚姻法 》 的修改 、贯彻和落实 , 婚姻法学 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 进步 。 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婚姻法学研究队伍的日益壮大和众多学 术团体的 建立 。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 , 逐 渐恢复了许多在 “文 革 ”中 被撤销的法律院系 , 许多大学 也开始 新创办 了法律系 , 婚 姻法学研究的队伍迅 速得以壮大 ; 很 多高校 的法律 院系 、 专门的科研机 构招 收了 很多 婚姻 法学 方向 的研 究生 , 充 实了研究队 伍 。 随 着中 国婚 姻管 理研 究会 、中 国法 学会 婚姻法学研究 会 、中国 婚姻 家庭 研究 会等 全国 学术 团体 的成立 , 各省市也成立了为数 不少的 地方性 的学术 团体 。 它们的成立有力的推 动了中国婚姻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 2. 大量教材 、专着等学 术刊 物的发 行及 理论 阵地的 扩展 。 这一 时期 出版 了大 量的 专著 、教 材 、论文 、资 料汇 编 、宣传读物 。 “ 国家 图书 馆收 藏的 1979 年以 后出 版的 论著和制作的音像制 品共 466 部 。 值得一提的是 , 截止到 1990 年 , 列 入国家教委 “ 七 · 五 ” 期间 文科教 材建 设规划 的五个项目 ( 杨大文主 编的 《婚姻 法学 》、李志 敏主编 《比

   二、 婚姻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 一)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基础 社会主义国 家的婚姻应以 什么为 基础 ? 这个 问题自 上世纪 50 年代 开始 一直 争论 年至 今 。 大 致可 以归 纳为 三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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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爱情或单一基础论 。 即婚姻的基础是爱 情这一个 因素 。 其理由是 : ( 1) 我国目前已经 实现了生产 资料公有 制 , 这既是以爱情为基础婚姻 的前提 , 同时 也为其 提供了 必要的物质保障 。 ( 2) 恩 格斯曾 指出 : “ 结婚 的充 分自由 … …除了相互的 爱慕 以外 , 就 再也 不会 有 别的 动机 了 。 ” 这段论述指向 的对 象 , 指的 是由 社会 主义 到共 产主 义这 一整个过程 。 有的 人认 为它 仅指 社会 主义 , 理 解是 有所 偏差的 。 ( 3) 从制度上看 , 婚姻基础 可以而且应 该只能有 一个 , 要求具有 唯一 性 。 这 就要 由我 国现 实生 活当 中实 际的婚姻状 况 主流 来决 定 。 如今 社会 中 , 自由 结合 或经 过他人介绍而 自愿 成立 的婚 姻 , 已经 成为 当下 社会 婚姻 的主流和本质 。 2. 混合或并 列 基 础 论 。 即 婚 姻 的 基 础 不 仅 仅是 爱 情 , 物质也是婚 姻的 重要基 础之 一 。 其理 由是 : ( 1) 目前 我国仍处在社 会主 义的 初级 阶段 , 社 会当 中还 存在 私人 经济 , 人们在进行配偶选择时 , 不 可能完全 祛除经 济因素 的考虑 。 ( 2) 我国的社会主义 脱胎于半殖 民地 、半封建社 会 , 还具有过渡的性质 。 因而 , 我 国的婚姻 家庭也 同样具 有过渡的性质 。 结婚完全 以爱情 为基础 , 就 目前来看 , 还 无法完全做到 。 ( 3) 虽然现在 占主导地位的 是自由 婚姻 , 但是自由婚姻并不等同 于爱情 婚姻 。 有相 当一部 分的婚 姻是既考虑爱情又要 求物质的 。 3. 分层或立 体基 础论 。 爱情 是 婚姻 的基 础 , 物 质又 是爱情的基 础 。 其理 由 : ( 1) 爱 情作 为一 种意识 活动 , 作 为男女两 性之 间相 互 爱慕 的 一种 感 情 , 隶 属于 “ 上 层建 筑 ” 范畴 。 ( 2) 爱情既然 是一 种意识 , 就 难免 受当 时社会 物质条件的影响 , 受当时道德 、政治 、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 ( 二) 夫妻财产制 1950 年婚姻法以一般 共同制 取代了 “ 财产吞 并制 ”。 从 1980 年新 《婚姻 法 》 起 , 采 用 所得 共同 制 , 现 行 《婚姻 法 》 更是细化了夫妻财产制 。 明确规 定了夫 妻共同 财产 、 约定财产 , 并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 。 夫妻财 产制 的 研究 始 终是 婚 姻 家 庭法 学 研 究 的热 点 。 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 1. 夫妻共同财 产的 概念 和范 围 。 我国 婚姻 法规 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 财产 , 归夫 妻共同 所有 。 即在婚姻关系 存续 期间 , 夫 妻一 方或 双方 劳动 所得 的收 入和 其他 合法收 入 , 一方 或双 方继承 、受 赠的 财产 , 都是 夫妻共同财产 。 对此 , 有人 支持 , 有人 反对 。 反对 者的意 见主要是对夫妻一方 在此期间继 承或受赠 的财产 要区别 对待 。 在一般情况下 , 可作为 共同财 产 , 如 果被继 承人或 赠与人明确表 示只 由一 方继 承或 只赠 与一 方时 , 则 不属 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 理由是 , “继 承和受赠 的财产 是基于 财产受领人与 被继 承人 或赠 与人 的特 殊关 系 , 与他 方无 关 。 再说 , 被继承 人指 明由 一方 继承 或赠 与人 申明 只赠 与一方 。 这 都 是财 产 所 有人 处 分自 己 财产 的 意 志 和行 为 。 这种意思 表示 应受 到尊 重 , 这种 行为 应得 到法 律保 护 。 如果硬把夫妻一方继 承或受 赠的财产 不加区 别地规

定为共同财产 , 这不仅违背财 产所有 人的意 愿 , 而 且还可 能引起纠纷 。” [ 11 ] 2. 约定财产制的地位 。 我国婚姻 法所确立的 是以共 同财产制 为主 , 以 约定 财产 制为 辅的 夫妻 财产 制度 。 如 何对待约 定财 产制 , 曾 发生 过争 论 。 反对 者认 为夫 妻是 共同生活的伴侣 , 在财产上 应相互 依靠 , 不分 你我 。 但就 目前的社会实 践来 看 , 尤其 是随 着改 革开 放的 进一 步深 化 , 加上涉外 、涉港 、涉澳等婚 姻增多 的复杂 情况 , 以约定 财产制 为补 充 是十 分 必 要的 。 目 前 , 学 者 们 一致 认 为 , “ 现行婚姻法对夫 妻约 定财产 制的 规定尚 无具 体可 操作 性的条款 , 为适应 商品 经济 社会 中人 们处 理夫 妻财 产关 系的各种不同需 求 , 必须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优 势 , 提 高其法律地位 。” [ 12 ] 此外 , 夫妻个人财产的划 分 、夫妻财产 登记制 度的确 立 、约定财产制的 具体 规则 以及 财产 制方 式的 选择 等问 题 , 都是研究的热点 。 ( 三) 关于事实婚姻 现行婚姻法 规定 , 结婚条 件包括 两方面 内容 , 一是实 质条件 , 即双方自愿 , 达到 法定婚 龄 , 一夫一 妻 , 不 是直系 血亲和三 代以 内旁 系血 亲 , 不患 有不 应结 婚的 疾病 。 二 是形式条 件 , 就 是 要到 婚 姻登 记 机 关登 记 , 领 到 结 婚证 后 , 夫妻法律 关系 才正 式成 立 。 事实 婚姻 是相 对于 法律 婚姻而言的 , 针对 它的 认定 和法 律效 力一 直以 来争 论不 休。 1. 事实婚姻的认定 。 主要为两种观点 : ( 1) 事实婚姻 是指无配偶的男 女 , 未经结婚 登记 , 即以夫 妻关系 同居生 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婚姻 。 (2) 有配 偶的男女形 成上述关系也构成事实 婚姻 。 主 张前一种 意见的 人认为 如果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有配偶 , 那就不是事实婚姻 , 而是 事实重婚 了 。 主张 后一 种意 见的 人认 为 , 如果 有配 偶的 人与他人公开 以夫 妻名 义同 居生 活不 构成 事实 婚姻 , 那 么如何构成事实 重婚 。 2.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 有三种观点 : ( 1) 不承认主 义 , 即法律上 不承 认事 实婚 姻的 效力 。 认 为男 女未 经法 定程序的结合 为无 效婚 姻 。 (2) 承认 主义 , 即 承认 事实 婚姻的 法律 效 力 。 认 为 男女 之 间的 这 种结 合 为 有 效婚 姻。 ( 3) 限制承认 主义 , 认 为这类 “ 婚姻 ”形 成的 历史原 因和现实原因复 杂 , 不能一 概而论 , 要 区别对 待 。 符合结 婚条件并且双 方均 为善 意的 要予 以承 认 ; 不符 合结 婚条 件的 , 不论其主观是善意还是 恶意的 , 一律 不承认 其婚姻 效力 。 目前 , 我国婚姻法主要 实行限 制承认 主义的 态度 。 实践证明 , 此观点 更有 利于 保护 妇女 和儿 童的 合法 权益 以及维护婚姻家 庭关系的稳定 。 ( 四) 法定离婚条件 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 , 就对离婚的 法定条件展开了激 烈的争论 , 主要是以 韩幽桐 为代 表的 “感 情论 ” 与 以刘云 祥为代表的 “ 理由论 ”之 间的 交锋 。 到 了 80 年 , 新 《婚姻 法 》 明确 规定 : “ 如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调 解 无 效 , 应 准予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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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现行 《婚姻法 》完善 了离 婚标准 , 明 确规 定了 5 种情 形经调解无效的 , 应当认定为 “感 情确已破裂 ”, 应准于离 婚 。 但很多学 者就 “ 感情 破裂 ” 作为 离婚 条件 是否妥 当 , 进行了争论 。 主要有肯定和否 定两种意见 。 肯定者认为 , 以夫妻感情 是否破 裂为离 婚条件 , 是合 适的 。 即使一方理由不正 当 , 如夫妻 感情确 已破裂 , 也应 准予离婚 。 其理由是 : 1.此规定符合婚姻的本质 , 符合马 克 思对离 婚要 件的论 述 , 符合 有 、无爱情 是决 定婚姻 存 、 废的前提这一论述 。 2. 符合离婚自由原 则 。 3.坚持以感 情破裂为条件 , 是我国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 。 反对者的意见主 要是 : 1. 在社会 主义初 级阶段 , 爱情 不是婚姻的唯一基础 , 人们在 选择配 偶时 , 往往还 要考虑 对方 的经 济条件 、社 会地 位 、职业等 因素 , 因 而离 婚也不 能单纯的以 有无 爱情 来决 定 。 2. 婚姻 关系 具有 多元 性 , 涉及到社会 、家庭 、个人 等方方面 面 , 不具有 爱情一 元性 。 3. 对马克思的婚姻观有 误解 。 马 克思等人 的婚姻 观只具 有伦理学意 义 , 不能 简 单的 照搬 。 因 而反 对者 提出 以下 建议 : 1. 主张感情义务相结合 , 不 能单纯的 只根据 感情来 判断 , 要全面考虑双方 、子女和 社会的 利益 。 2. 感 情和理 由辩证统一 , 要有充分的理由 来证明 感情确 已破裂 , 不能 只凭主观判断 。 3. 将 “ 感情破裂 ” 改为 “婚 姻破裂 ”或 “婚 姻关系破裂 ” 。 这不是玩文字游戏 , 而是这 样一方 面符合 世界离婚立法 的发 展趋 势 , 另一 方面 也符 合社 会主 义初 级阶段的婚姻基础不 仅仅是爱情这一 客观实际 , 毕 竟 “婚 姻是作为男女 两性 精神 生活 、性 生活 与物 质生 活的 共同 体而存在的 , 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 ” [ 3] 。 此外 , 婚姻法同 民法 之间 的关 系 、夫 妻忠 实 义务 、离 婚损害赔偿 、法定 继承 人的 范围 和顺 序等 问题 都是 婚姻 法学中的热 点 和重 点 , 都曾 引起 过激 烈的 讨论 。 限 于篇 幅 , 我们只择取以上四点来论述 , 其他将另文撰出 。

讼法 、国籍法等作出相关的规 定 , 由此在法 律调整 和立法 技术上造成的不 便之处是 显而易 见的 。” 因此 , 对 亲属关 系要从法律上作 出系统的 、一般性的规定 。 ( 三) 完善监护制度 。 其中包括完善未 成年监 护制度 和完善成年监护 制度 。 应对监 护人的资 格 、职责和 费用 , 监护权的中止和 丧失 , 监护关 系的终 止 、监 护监督 人的职 责等问题 , 作出 相关 规定 。 ( 四) 完善夫 妻财 产法律 制度 ( 1) 增加夫妻财产 制的一般性规定 , 进一步完 善法定财产 制 、约定财产制 ( 2) 增补 夫妻 财产 补偿请 求权 制度 : 夫妻 婚前财产属于个 人所有 。 但如夫妻以个人财产 承担了夫 妻共同财产应 当承 担的 财产 义务 的一 方 , 有权 请求 以夫 妻共同财产予 以补 偿 ; 用夫 妻共 同财 产偿 还夫 妻一 方个 人债务的 , 另一方亦有权请求 负债一 方以个 人财产 补偿 。 ( 3) 增设非常 法定财 产制 : 在 婚姻 期间 , 夫妻 一方 实施家 庭暴力 、虐待 、遗弃夫 妻他方 等重 大过错 行为 的 , 或故意 毁损 、隐 藏 、转移 夫妻共 同财 产的 , 或 伪造夫 妻共 同债务 的 , 无过错配偶可以向法院提 出申请 , 请求 人民法 院宣告 实行夫妻分别财 产制度 。 此外 , 还应对夫 妻人 身关 系制 度 、离 婚标 准 制度 、父 母子女制度 、祖孙和兄弟姐妹 制度 、夫妻扶 养制度 等诸多 方面加以 充实 和完 善 。 同时 , 还 要在 马克 思主 义基 本方 法论 的指 导下 , 更新 研究 方法 , 容 纳新思 想 , 加强 理论建 设 , 提高理论修养 , 以强化 婚姻法学的理论研究 。
[ 参  考  文  献 ] [ 1]  黄传会 . 新中 国第一部 婚姻法的 诞生 ( 上) [J ]. 中国人大 , 2007, ( 3) . [ 2]  巫昌祯 . 家庭法学四十年 [ C ]. 中国法学四十 年 [ A ].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1989. [ 3]  马忆南 . 二 十 世纪 之 中 国婚 姻 家 庭法 学 [ J ]. 中 外 法学 , 1998, ( 2) . [ 4]  巫昌 祯 . 中 国 婚姻 家庭 法学 四十 年 ( 上) [ J ]. 政法 论坛 , 1989, ( 4) . [ 6]  杨大文 、马忆南 .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J ]. 民商法学 , 1999, ( 2) . [ 7]  巫昌祯 . 我与婚姻法 [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01: 5. [ 8]  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 制工作 委员会 民法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 修 改 立 法 资 料 选 . [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5. [ 9]  张学军 . 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 [ J ]. 法学杂志 , 2009, ( 2) . [ 10]  杨大文 , 马忆南 . 新中国婚姻 家庭法学 的发展及 我们的思 考[ J ]. 中国法学 , 1998, ( 6) . [ 11]  巫昌祯 . 中国婚 姻家 庭法 学四十 年 ( 下) [J ]. 政 法论坛 , 1989, ( 4) . [ 12]  马忆南 . 婚姻法学研究综述 [ J ]. 中国法学 , 1993, ( 6) . [ 13]  夏吟兰 .21 世纪中国婚姻法学展望 [ J ]. 法商研究 中南 政法学院学报 , 1999, ( 4) .

   三 、 婚姻法学研究的完善与展望回顾
60 年来中国婚 姻法 学走过 的历 程 , 我们不 仅要 看到 成绩 , 更应看到今后所面临的挑 战 。 这挑战 “不仅 来自于 学科内部的理论发展 , 更来自 于科学 技术的 发展 、不同学 科的交叉共融对婚姻家 庭法学 的挑战 。 我 们要抓 住机遇 迎接挑战 ,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 强 化婚姻家 庭法学 理论研 究 , 关注新世纪婚姻家庭新问题 。”
[ 13]

1. 完善结婚 制度 。 补 充相应 的结 婚实 质要 件 , 并进 行严格审 查 ; 应 将 结婚 的 登记 程 序上 升 为 法律 , 以 便管 理 、宣传和执行 ; 虽然现行 《婚姻法 》 增设了无效 婚姻和可 撤销 婚姻 制度 , 但我 们应 加强 审查 , 以严 格结 婚条件 ; 禁 止 一方以 欺诈 的手段 骗取 结婚证 ; 坚 决遏 制重 婚 、纳 妾 、 包二奶 、养情妇 ( 夫) 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丑恶行为 。 2. 对亲属关系 作出规 定 。 “ 目前与 亲属 相关 的法律 效力由我国民法通则 、继承 法 、刑 法 、民事诉 讼法 、刑事诉

〔责任编辑 : 张  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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