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
本文选题:劳力增值 + 景气增值 ; 参考:《政治与法律》2014年10期
【摘要】:在瑞士民法上,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主要涉及两项规则:其一,所分配的增值仅仅指由于货币贬值、市场行情等因素而产生的景气增值;其二,偿还抵押债务的行为应区分为还本行为和付息行为,二者应作不同评价,从而使得在诸如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抵押债务对应的增值在经济上都归属于婚姻共同体。这些规则有助于反思我国《婚姻法》之《解释三》第5条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一律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纠正《解释三》第10条在实务中的适用误区,如将利息与本金混为一谈、将尚未偿还的抵押债务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一律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等。上述规则及其立法理念也提示,《解释三》第5条、第10条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的拥趸,可能与我国现行法上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有悖。
[Abstract]:In the Swiss civil law, the allocation of the value added of mortgage houses mainly involves two rules: first, the value added allocated only refers to the economic value added due to the devaluation of the currency, the market market and other factors; second, The behavior of repaying mortgage debt should be divided into principal repayment behavior and interest paying behavior, which should be evaluated differently, so that in the case of joint mortgage repayment after marriage, the corresponding increment of mortgage debt belongs to the marital community economically. These rules are helpful to reflect on the correctness of Article 5 of the Marriage Law of China, which regards the natural increment of property after marriage as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It also corrects the misunderstandings of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0 in practice, such as confusing interest with principal, adding value to the house corresponding to the outstanding mortgage debt as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one spouse and so on. The above rules and their legislative ideas also suggest that Article 5 and Article 10 of explanation III are supporters of the joint system of married labor income, which may run counter to the common system of marital income in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4M561118)成果
【分类号】:D952.2;DD913.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年17期
2 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3期
3 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J];文化纵横;2011年01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傅远佳;论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J];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06期
2 王歌雅;婚姻立法系统化的审思——兼评《婚姻法》第32条[J];北方论丛;2002年04期
3 孙春伟;权利能力的历史沿革与变迁[J];北方论丛;2004年06期
4 于东辉;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5 李高;沈蓉;;小议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才智;2008年01期
6 郭俊;;浅议夫妻间的忠实义务[J];才智;2009年29期
7 刘世杰,刘亚林;离婚审判中保护当事人探视子女权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02期
8 王绍霞;;浅析中国婚内侵权救济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9 王怿;;评析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品质与法律机能[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10 李莉莎;完善我国配偶权及其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构想[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3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孙光;海运货物留置权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李峰;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3 杨春禧;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
4 徐念沙;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5 周由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D];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
6 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7 唐烈英;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贷款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8 李志文;船舶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5年
9 李求轶;消灭时效的历史与展开[D];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0 康娜;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王智敏;论我国现行立法下动产附合制度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李岚;我国事实婚姻立法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肖菁;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4 张宇;离婚时夫妻无形财产分割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5 刘馨;婚姻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6 聂绍斌;赡养制度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7 邓红虹;夫妻婚内侵权之损害赔偿[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8 闫一铭;配偶权立法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0年
9 江昌模;论我国探视权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 秦敏;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执行承担中的理解与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08年05期
2 黄卉;;“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J];读书;2008年11期
3 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J];法学评论;2011年06期
4 许德风;;民法学研究的中国路径——评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J];法学评论;2012年04期
5 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J];法学;2001年03期
6 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J];法学;2003年08期
7 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J];法学;2010年12期
8 庄加园;;教义学视角下私法领域的德国通说[J];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02期
9 许莉;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夫妻财产制度述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10 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05期
,本文编号:179645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1796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