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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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摘 要: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生效以来,其所涉及的新规则引发了学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规定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按揭房产归属的第10条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普遍认为第10条中“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规定是在保护通常情况下购买婚房的男性一方的利益。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形成实属管中窥豹所致。笔者拟从《物权法》等法律的基本原理、第10条本身的缓冲规定、第10条与婚姻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房屋刚性需求的发展趋势以及立法导向五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评析。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按揭房产;合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符合《物权法》、《合同法》原理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应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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