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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

发布时间:2016-11-29 16:08

  本文关键词: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08年6月第22卷第3期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InstituteofBusinessandTechnologyJun.2008

Vol.22 No.3

经济与政法问题研究

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

任松芹

(山东工商学院教务处,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对于婚内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两者并不相排斥。《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婚内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我国立法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确认,使之与我国婚姻法中已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关键词]婚姻法;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56(2008)03-0094-05

TheConfirmationoftheCompensationSystemsofInfringingUpon

theRightduringtheMarriageinMarriageLaw

RENSong-qin

(TeachingAffairsDepartment,ShandongInstituteofBusinessandTechnology,Yantai264005,Chi-na)

Abstract:Formaritalinfringementshouldassumeresponsibility,thereexistdifferencesbetweenaca-demicsandpractical.Althoughitprovidesthedivorcedamagesbuthavenotprovidedmaritaldama-gesinChina'sMarriageLaw,butbotharenotofexclusion.Therelevantprovisionsformaritalpro-videthepossibilityofdamagesin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andtheMarriageLaw.Itisnecessa-ryforChina'slegislationtoconfirmthesystemsothatwecanmakeitcombinewiththedivorceofcompensationfordamagehasbeenestablishedinChina'sMarriageLaw,andformacompletesystemofcompensationfordamagemarriage.

Keywords:marriagelaw;infringesupontherightduringthemarriage;divorcedamagecompensa-tion;responsibility

  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的理论被赋予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内容。这与古代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无疑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婚姻立法亦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介入公力

救济,一旦夫妻任何一方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行事,则构成侵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并没有通过立法加以确认。

[收稿日期]2007-11-20

[作者简介]任松芹,1969年生,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工商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电话)0535-6903617。

  一、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界定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关系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特殊现象,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

一是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婚内侵权行为。如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是婚内夫妻侵权行为。

二是须发生在合法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是婚内夫妻侵权行为。

三是行为的客体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实际生活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家庭暴力这样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其实财产权也应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客体。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财产权不如人身权表现得独立、清晰。

四是行为的方式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以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婚内强奸导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导致的人身伤害,通奸、非法同居导致对配偶权的侵犯,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而导致对一方同居权利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一方造成损害等。

财产进行分割以用来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受害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成为“空头支票”

[1]

另一种认为,婚内侵权行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成立与否与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家庭关系无关。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与他人间侵权行为,其为侵权行为的本质并无不同,所以原则上可以成立侵权行为,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只有从侵权行为的形态、被害利益的内容、违法性强弱、损害赔偿请求的方法等具体事项考量认定为权利滥用者,才不许可

[2]

笔者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他方的侵害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应当赋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第一,夫妻之间的人格独立,不因配偶身份而丧失向对方索赔的权利。第二,我国《婚姻法》上从未确立过“婚姻侵权豁免原则”,因而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借鉴

  1.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实践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夫妻相互间均系“他人”,因此,实务上均认为夫妻间可成立侵权行为

[3]

。第1056

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况,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学术上认为第2项之非财产上之损害,包括受害人因离婚所受之精神之痛苦及因他方虐待、遗弃、通奸、重婚等所受之痛苦。惟解释上,因离婚所受之损害赔偿属于1056条之范围,至于因虐待或通奸等所受之痛苦,则依第184条及第195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1996年台上字2053号判例),二者应属不同之范畴。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判例可以看出,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存在离婚这样一个事实,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间一般侵权赔偿分别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排斥婚内损害赔偿。

  二、关于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学术论争

  在我国当代民法理论上,学者一般并不否认夫妻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但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争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婚内侵权行为应当免责。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要维持,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宽容和谅解。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一旦夫妻一方提出侵权诉讼,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二是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外无其他个人财产可用于负担损害赔偿,婚姻存续期间难以将共同

2.英美法的相关规定

英国在普通法时代,妻子无财产和民事行为能力。普通法认为,一旦结婚妻子就失去其法律上的独立性,她的法律人格就被其丈夫的所吸收,丈夫会取得众多原属于妻子的权利,并且要对妻子的侵权行为负责。夫妻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体,而丈夫就是其代表,这样夫妻之间就不存在互相的诉讼,因为如果允许诉讼,那丈夫就不得不同时成为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而且所有的赔偿都将由丈夫来赔付和接受。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肯定了夫妻财产分别制,规定了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利;1935年的《婚姻改革法》进一步确认已婚妇女有取得、占用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义务和其他债务承担责任的能力;1962年8月1日施行的《已婚妇女财产法》修正法(LawReform(HusbandandWife)Aet,1962),已允许夫妻相互间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4]

分别所有,已婚妇女已不再处于夫权之下,立法者鉴于婚内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允许夫妻间进行侵权之诉。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在立法上废除或修正了夫妻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规定。夫妻双方作为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在理论上完全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在立法上,过错离婚主义向破裂离婚主义发展,很多国家已不再认为离婚本身对当事人构成伤害,因而在承认夫妻间侵权责任时,已不再另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夫妻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因不为适当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认为妻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赔偿。”英、美、法等国家把诱拐、通奸、虐待、离间夫妻感情作为对配偶权的违法侵权行为而要负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则更明确地规定:“配偶一方不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或其行为对他方有危险、污辱或损害时,他方可据此向法官提出诉请。”日本最高法院也采取积极说立场,认为夫妻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按美国法以前的规定,如果侵害人是夫妻一方,则受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很难获得赔偿。原因有二。一是在夫妻一体主义盛行时,夫妻一方告另一方,就必须导致一方既是赔偿权利的主张者又是赔偿义务的承担者;二是夫妻之间的侵权之诉会破坏家庭的和睦。但现在的趋势是,夫妻之间侵权豁免的规定将被全部废除。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审判庭的裁定认为,夫妻之间的侵权豁免有悖于平等保护已婚者的原则。因此,夫妻间一方财产权受到对方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至于夫妻之间人身侵权行为的诉讼,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判决逐渐放宽。在Prosser对Prosser案件中,南加州最高法院认可夫妻之间的人身侵权行为诉讼。在Self对Self案件中,法院许可夫妻间故意人身侵权诉讼。在Klein对Klein案件中,法院则许可夫妻间人身过失侵权行为诉讼

[5]

  四、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基础

  从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未使用“夫妻间侵权责任”或“夫妻间侵权行为”等概念,但却已包含着有关内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这里的“他人”“公民”理应包括具有独立人格的夫妻中之一方。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只要符合以上构成要件,侵权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侵权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排除侵

3.大陆法的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在刚开始用法律调整家庭关系时,都没有把家庭内的侵权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但随后又都不约而同地把侵权法的救济作为解决婚内侵权的一条重要途径。帝政以前罗马家庭中,家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他作为自权人对他人行使权利,不存在侵权的可能。但是,帝政以后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无夫权婚姻”盛行,夫妻财产

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的规定,侵权人当然也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侵权豁免权。

现行《婚姻法》46条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法律否定受害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

[6]

人赔偿。根据目前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1)若夫妻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财产的归属,侵权人可从其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转归其配偶个人,使这成为受害人个人财产。(2)夫妻对财产关系无特别约定,但如果侵权方拥有婚前财产或其他依法认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支付赔偿金的,可以从侵权人的个人财产中直接支付赔偿金归受害方个人所有。(3)如果侵权人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则以共同财产中以理论上属于侵权人份额的财产赔偿,即侵权人减少份额,受害人增加份额。此时如果共同财产中有易于分割的金钱、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的,可直接划拨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使之成为受害人的“私房钱”;其他适宜分割且不必共同使用的财物,也可经双方同意,指定为受害人个人财产,折抵其损失,对方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如只有不宜分割、在生活中一般须共同使用的财产,则可明确双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不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仍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用权、处理权,如以后离婚分割财产,则可据以提出双方所占份额不同而依法分割。

。就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而言,

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判断有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发生,也是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的。从广义解释上,我们能得出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请求婚内损害赔偿的结论,但却不能得出《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一概否认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很多被告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而得到原告谅解,双方重归于好。在司法实务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目前已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个案。例如2000年5月14日,武汉市51岁的张女士因怀疑丈夫婚外恋引发家庭纠纷。丈夫杨某带人强行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她被迫在医院里度过了紧张的3天。出院后,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丈夫杨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1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某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某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某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7]

  六、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协调

  婚内侵权赔偿得到确认后,就意味着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婚内侵权与离婚损害赔偿同为夫妻间损害赔偿。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婚内侵权赔偿请求权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前者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具有侵权事实即可提起,后者只能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必然会出现权利人同时有两个请求权可以行使的现象,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处理,《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解释一》显然采用了“规范排除的竞合”,即一种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种请求权规范,以致只适用第一种。但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合同法》第122条已允许违约

  五、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因为主体限于夫或妻而表现出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都可适用于婚内侵权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而赔偿损失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

[8]

。婚内

损害赔偿发生后,侵权人就以其个人财产对受害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我国在司法实务中,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可以认为司法实务中也承认责任竞合的存在,允许债权人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诉讼主张提出诉讼利。

前文已经论述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是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同为配偶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仅因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而

[9]

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配偶间侵权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极不协调。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允许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当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民事权益时,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全面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民事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内侵权赔偿是可行的。婚姻法应当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充。当然对于婚内已享有损害赔偿的,在离婚时就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民法学者对责任竞合基本上倾

向于承认债权人有选择一个请求权而为行使的权

[参考文献]

[1]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J].现代法学,2006,(9):102-106.[2]陈荣隆.论夫妻间之侵权行为[J].辅仁法学,1985,(4):330-335.

[3]官玉琴.夫妻独立人格权侵害之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8):35-36.[4]杨立新.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陈苇.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陶毅.新编婚姻家庭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龚平.丈夫说妻子有精神病妻子向丈夫索赔五万[N].中国青年报,2001-01-07(6).

[8]苏敏.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99-100.[9]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J].烟台大学学报,2006,(7):258-262.

[责任编辑:陈宇涵]

(上接第76页)

“吃饭财政”局面的主要原因。建议对退休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像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不再与原工资挂钩;同时建议取消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让他们一律参加医疗保险。这两项改革如能得以实施,不但能够真正体现社会公平,而且可以大大减少

这方面的财政支出,可以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另外,目前已退休或带薪离职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自谋职业又取得一部分收入,这部分收入多数没有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将这部分收入与其退休金合并计算纳税额,让其交纳相应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参考文献]

[1]刘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贫困人口减少2.28亿[EB/OL].,2008-03-14.[2]袁绪程.中国改革开放30年回望与前瞻[EB/OL].,2008-03-01.[3]任思强,朱斐.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学家放眼量[EB/OL].,2008-01-14.

[责任编辑:陈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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